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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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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徐永光、黄立程、汤云霞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卢翔、潘孝娜、虞迪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以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订了《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认定,2015年度本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合并及母公司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系基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957,836,980.79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5,783,698.08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61,206,482.37元,扣除本年度支付2014年度现金股利455,735,390.15元,因此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67,524,374.93元。

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需求,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剔除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分红(2013、2014年度现金分红分别为388,049,184.03元、455,735,390.15 元)占三年实现的年均合并可分配利润的120.79%。按2015年12月末公司总股份数9,099,670,428股计算2015年度现金分红为454,983,521.40元,与当年净资产之比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分红比例达到201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9.20%。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文件中对于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16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6-058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6-059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叶正猛先生、赵伟卿先生、黄芳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见公司临2016-060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叶正猛先生、赵伟卿先生、黄芳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见公司临2016-061号公告。

十二、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见公司临2016-062号公告。

十三、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5年度报酬及聘请2016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4年年度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度的报酬。根据实际工作量,拟支付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为245万元;另拟支付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6万元、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报酬5万元(以上报酬均不含审计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等)。

2016年度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2016年度报酬。

十四、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五、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六、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七、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应按照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及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2015年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6.36亿元,净利润11.61亿元,每股收益0.1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8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初步拟订了201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关于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的内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6-063号公告。

十九、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6-064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16-06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6-05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2016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下属25家主要控股子公司

●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240亿元

●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429,44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281,354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于2016年度对25家主要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40亿元的担保,担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2、该项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次担保涉及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25家,各子公司具体情况及额度分配如下:

2、在担保总额度内,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可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适当调剂,调剂幅度不超过上述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20%。

三、董事会意见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各控股子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四、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429,44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281,354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28%和50.45%;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5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

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特纸”)、济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和集团”)

●担保额度:美都能源30,000万元、民丰特纸30,000万元、济和集团10,000万元

●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为美都能源提供担保30,000万元、为民丰特纸提供担保9,076万元、为济和集团提供担保9,750万元

●本次担保均有反担保

●无对外逾期担保。

●本次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互保情况

(一)公司拟与美都能源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对方为其控股9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9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8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二)公司拟与民丰特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8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且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三)公司拟与济和集团继续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8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四)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美都能源基本情况

美都能源注册资本为245,104万元,法定代表人:闻掌华,注册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299号2601室、2602室。公司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旅游业开发;海洋资源开发;现代农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仓储业(不含危化品);建材、电子产品、现代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副土特产品、纺织品、百货、五金工具、矿产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实业投资,基础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咨询,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464,06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53,548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33,83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2万元。

(二)民丰特纸基本情况

民丰特纸是1998年11月12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5,13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卫伟,注册地:浙江嘉兴市甪里街70号。公司主营卷烟纸的生产销售;纸浆、纸和纸制品的制造和销售等。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57,78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7,963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02,3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9万元。

(三)济和集团基本情况

济和集团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注册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1703室,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的销售(《煤炭经营资格证》);实业投资;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五金工具,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文体用品、黄金、初级食用农产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承接,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68,59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5,233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33,455万元,净利润5,822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与本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上述三两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其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为美都能源提供担保30,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为民丰特纸提供担保9,076万元;为济和集团提供担保9,75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429,44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281,354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28%和50.45%;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

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公司”)

●担保额度:400,000万元

●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为新湖集团共提供担保84,500万元

●本次担保有反担保

●无对外逾期担保

●本次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互保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新湖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40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2018年6月30日前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

(二)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叶正猛先生、赵伟卿先生、黄芳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湖集团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29,790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数据),公司总资产14,106,928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990,175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19,331万元,净利润53,302万元。

(二)新湖控股基本情况

新湖控股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和新湖集团分别持有48%、52%的股权比例),注册资本为415,385万元, 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29,31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33,202万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86,532万元,净利润79,289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新湖公司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其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4月14日,公司为新湖集团共提供担保84,5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429,440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281,354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28%和50.45%;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管理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16年度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该两家公司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绿城物业”)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管理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叶正猛先生、赵伟卿先生、黄芳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在董事会召开前取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后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管理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公司预计2016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12,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2012年3月经股权转让后,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除餐饮管理),绿化养护,健身,停车场(库)经营等。

(2)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后增资至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12月经股权转让后,由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49%,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6%,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4%。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的管理、维修等。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均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皆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16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12,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楼盘的正常运营。同时,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平性,因此该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3,608,665元。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湖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明珠”)与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目建筑面积为342.17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21,484,685元销售给嵇作法先生、邹丽华女士。

新湖明珠与黄立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目建筑面积为337.73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26,243,988元销售给黄立程先生。

新湖明珠与潘孝娜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目建筑面积为215.33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6,379,992元销售给潘孝娜女士。

新湖明珠与林琳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武林国际项目建筑面积为224.19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9,500,000元销售给林琳女士。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黄立程先生、潘孝娜女士、林琳女士均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3,000万元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其他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邹丽华女士: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嵇作法先生为邹丽华女士之配偶;

黄立程先生:本公司监事;

潘孝娜女士: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林琳女士:本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之妹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武林国际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42.17、337.73、215.33、224.19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武林国际项目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邹丽华女士、嵇作法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21,484,68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黄立程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26,243,988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潘孝娜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6,379,992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上述购房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林琳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9,50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购房首付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及其他部门批准。

八、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的此项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3,608,665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本计划是否能完成及完成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托管人”)于2015年2月签订了《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不超过美元8.5亿元委托资管计划进行境外投资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投瑞银资管计划”)(详见公司临2015-008、010、014、027号公告)。该资管计划主要认购BVI公司Total Partner Global Limited(以下简称“Total Partner”)发行的境外票据。

现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就该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管计划的实施情况

1、资管计划所认购境外票据对中信银行H股的投资形式

境外票据的发行人Total Partner之全资BVI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以下简称“Summit Idea”),以国投瑞银对境外票据的认购金额配合相关银行贷款,认购UBS London持有的2,292,579,000股中信银行H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认购价为每股5.73港元,认购后股份由Summit Idea持有。

国投瑞银资管计划以新湖中宝的委托资产认购境外票据,使其享有境外票据的相关收益,即上述中信银行H股股票分红及转让所得等收益中间接获得的、并在扣减相关成本后的收益。

2、国投瑞银资管计划的估值方法、会计核算与持续信息披露

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对中信银行的H股股票进行长期投资,相关的资产依照会计准则已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项境外投资的公允价值主要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经复核的估值结果。公司根据收到的估值结果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财务报告期截止日的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确认后的委托财产净值(含委托财产份额净值和份额数),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反映为半年报与年报中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变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该资管计划期末净值为4,641,794,392.02元,份额净值为0.738元/份。

二、下一步安排

鉴于中信银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2015年度实现每股收益0.88元,2015年末每股净资产为6.49元),公司拟将上述境外投资作为对中信银行的战略性投资。为此:

1、Summit Idea已向中信银行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已获得中信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中信银行临2016-07号《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临2016-014号《中信银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尚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若上述事项1获得相应批准,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对外投资程序。届时公司拟将对中信银行的投资纳入权益法核算,由此有可能对公司的收益产生影响。

上述事项是否能完成及完成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6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各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择机购买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

二、委托理财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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