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6-025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5日下午14:30(星期五)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15:00至2016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民路266号天桥起重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成固平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0,198,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857,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数为 30,341,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 %。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198,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4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6、《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5,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97,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 %。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15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陈金山、刘中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