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4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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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关于四创电子(代码:600990)的处罚说明
经查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股票停复牌办理和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董事会秘书刘永跃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2015年9月1日,公司以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股票停牌,并于9月9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9月15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股票延期复牌申请称,停牌筹划事项已明确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拟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论证和制定为由申请股票继续停牌。9月16日,本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明确要求公司充分论证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及时披露已确定的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尽快安排股票复牌交易,并分阶段披露进展。2015年9月17日,公司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称,公司在认真研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正会同相关各方对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公司股票自9月17日起继续停牌。9月24日和10月1日,公司又以同样方式刊登了类似的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10月12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并同步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已初步确定参与对象的进展情况。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此次披露违规事件发生在我们买入股票之后,而且之后股票一直处于停牌当中。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2、关于中科金财(代码:002657)的处罚说明
日前,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等13支股票价格两案调查、审理完毕。两案的操作手法均是通过虚假申报等方法影响相应股票价格,并快速反向卖出获利。其中,马信琪在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前述13支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马信琪和孙国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负面影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3、关于湘潭电化(代码:002125 )的处罚说明
2015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3号)。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发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按持股比例82.98%为其提供担保,但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12月11日和2014年12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了该事项,违反了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4、关于大通燃气(代码:000593)的情况说明
2015-10-30证监会对吕美庆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吕美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月至3月,吕美庆以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入资金,操控“邱某华”等16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等3支股票,累计获利12,748,951.23元。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大通燃气”44,546,131股,卖出44,546,131股。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共9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均有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超过20%的有7天,交易比重平均为26.72%,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达到45.85%。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的9个交易日中,有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总量达到11,942,080股。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的比重平均为8.16%,2013年1月31日达到21.86%。自2013年1月29日,涉案账户组开始持有“大通燃气”,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6.52%;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间有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超过5%。
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连续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致使“大通燃气”股价从2013年1月29日的6.40元(收盘价)上升至2月5日的7.12元(收盘价),涨幅11.25%,同期深成指累计上涨2.49%,偏离8.76个百分点,同期行业(供水供气)板块累计上涨2.29%,偏离8.96个百分点。2013年2月6日至2月7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并伴有自买自卖交易,在该阶段,该股股价从6.97元(收盘价)跌至6.80元(收盘价),跌幅为2.44%。2013年2月8日,账户组卖出剩余的991,770股。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负面影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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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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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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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业绩比较基准: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5%+中证综合债指数×45%;(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2008年9月2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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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1.5%÷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
期进行了更新;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
6、“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