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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8版)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中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中信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因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海通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海通证券”的发行主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本报告期内,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因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华泰证券”的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2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方正证券”的发行主体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五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再平衡处理,1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95%*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t/(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t-1)-1]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360;

其中,t=1,2,3,···, T,T表示时间截至日;

期间T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Tt=1(1+benchmarkt )]-1

其中,T=2,3,4,···;∏Tt=1(1+benchmarkt )表示t日至T日的(1+benchmarkt )数学连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5年3月27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五、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证券份额将按一份富国证券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证券份额

持有场外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

(2) 富国证券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证券A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证券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证券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证券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证券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 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证券份额

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证券份额数=■

持有场外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证券份额的分配。

2)富国证券A份额

3)富国证券B份额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证券份额数+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数+富国证券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数

2、当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富国证券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证券A份额、富国证券B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富国证券份额、富国证券A份额和富国证券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证券B份额

4)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证券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证券份额的份额数+富国证券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证券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富国证券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对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5、“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6、“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中,基金业绩更新至2015年12月31日。

7、“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服务内容进行了更新。

8、“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