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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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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毕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铁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宏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预付账款为31,565,579.61元,较期初20,178,158.64元,增加11,387,420.97元,增幅为56.43%。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增加预付关税保证金;

(2)短期借款为137,843,026.55元,较期初199,867,540.84元,减少62,024,514.29元,减幅为31.03%。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提前偿还部分未到期的短期借款;

(3)预收账款为19,854,097.74元,较期初36,764,269.61元,减少16,910,171.87元,减幅为46.00%。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将部分预收护林和极地飞行款结转至营业收入;

(4)应付职工薪酬为36,954,940.56元,较期初71,146,048.54元,减少34,191,107.98元,减幅为48.06%。减少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发放上年安全绩效奖;

(5)应交税费为19,292,245.71,较期初38,124,913.46元,减少18,832,667.75元,减幅为49.40%。减少主要原因为报告期缴纳上年企业所得税;

(6)应付利息为444,017.18元,较期初1,418,596.45元,减少974,579.27元,减幅为68.70%。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预提的借款利息;

(7)其他应付款为34,115,182.86元,较期初48,778,784.78元,减少14,663,601.92元,减幅为30.06%。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回往来单位款项。

2、合并利润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75,830.91元,比上年同期436,803.42元,减少260,972.51元,减幅为59.75%。减少的主要原因:按照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报告期公司缴纳增值税减少,附加税相应减少;

(2)管理费用为15,456,451.50元,比上年同期27,913,152.39元,减少12,456,700.89元,减幅为44.63%。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司加强管理,严控费用,管理费用多项明细均有下降;

(3)营业利润为25,166,199.90元,比上年同期43,759,333.91元,减少18,593,134.01元,减幅为42.49%。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母公司主要客户对直升机服务需求大幅减少,致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减少,营业利润相应减少;

(4)营业外收入为20,011.12元,比上年同期4,657,648.25元,减少4,637,637.13元,减幅为99.57%。减少的主要原因:上年同期控股子公司-维修公司收到增值税返还309.11万元和湛江分公司收到营改增政府扶持资金155.91万元,而报告期没有收到相关收入;

(5)利润总额为25,182,256.18元,比上年同期48,414,908.61元,减少23,232,652.43元,减幅为47.99%。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母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减少,致利润总额减少;

(6)所得税费用为5,978,428.17元,比上年同期12,062,381.01元,减少6,083,952.84元,减幅为50.44%。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应税利润总额大幅减少;

(7)净利润为19,203,828.01元,比上年同期36,352,527.60元,减少17,148,699.59元,减幅为47.17%。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母公司主要客户对直升机服务需求减少,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减少,尽管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但不足以弥补收入减少对净利润的影响;

(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83,405.47元,比上年同期35,876,003.06元,减少17,692,597.59元,减幅49.32%。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母公司主要客户对直升机服务需求大幅减少,致母公司净利润大幅减少;

(9)少数股东损益1,020,422.54元,比上年同期476,524.54元,增加543,898.00元,增幅114.14%。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维修公司完成净利润132.66万元,而上年同期完成净利润14.92万元,维修公司完成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致少数股东损益大幅增加。

3、合并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 收到的税费返还0.00元,比上年同期4,661,274.43元,减少4,661,274.43元,减幅为100%。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尚未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返还;

(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586,611.73元,比上年同期2,705,263.65元,增加881,348.08元,增幅为32.58%。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到的经营往来款增加;

(3)支付的各项税费34,390,755.92元,比上年17,510,424.95元,增加16,880,330.97元,增幅为96.40%。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上年第四季度所得税增加;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60.00元,比上年同期26,451.00元,减少26,391.00元,减幅为99.77%。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处置报废资产收回的现金减少;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3,047,357.83元,比上年同期15,260,033.80元,减少12,212,675.97元,减幅为80.03%。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无需支付飞机购机款且支付的基建款项减少;

(6)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0.00元,比上年同期4,794,939.35元,减少4,794,939.35元,减幅为100%。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未向银行借款;

(7)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63,445,877.29元,比上年同期32,795,978.66元,增加30,649,898.63元,增幅为93.46%。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偿还银行短期借款增加;

(8)分配股利或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8,114,764.28元,比上年同期2,353,686.99元,增加5,761,077.29元,增幅为244.77%。增加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增加;

(9)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9,442,639.31元,比上年同期0.00元,增加19,442,639.31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融资租赁直升机款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2014年8月20日与中信富通设立的SPV公司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2架Ka-32A11BC直升机的《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本金2,830万美元(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融资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1%,利率为三个月LIBOR+325BP,融资期限为10年,留购价为2美元。2015年9月15日,海直通航与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天津信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信富通为此项目新设的专项公司)三方签署《直升机租赁合同转让与修订协议》,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原《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通过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出租人天津信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报告期支付融资租赁两架Ka-32A11BC直升机到期租金及利息90.94万美元,报告期实现毛利357.86万元。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向海油租赁售后回租3架EC-155型直升机,并与海油租赁签署《售后回租协议》,2014年10月31日收到转让价款119,368,306.39元,报告期按照协议支付租金1,096.93万元,报告期3架EC-155型直升机实现毛利25.15万元。

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融资租赁3架Ka-32型直升机事项,2015年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与天津招银津三十四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协议,海直通航向天津招银津三十四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三架Ka-32A11BC直升机,融资金额3,876万美元,融资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1%,利率为三个月LIBOR+295BP,融资期限为10年。报告期支付融资租赁3架Ka-32型直升机租金及利息等115.74万美元,报告期实现毛利443.25万元。

4、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中信基业28号重庆兴荣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产品,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投资年限为2年,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按照投资协议,本报告期不是收益时点,末获投资收益。

5、2011年12月公司向欧洲直升机公司采购7架EC225LP型直升机项目,合同项目价款欧元14,210万元(折合人民币122,632.3万元),7架EC225LP型直升机交付情况:2013年交付4架,2014年交付1架,2015年交付1架,至报告期末尚有1架机未有交付,公司根据市场对直升机需求情况以及与供应商签订的购机合同修订一,将在后续时间确定该架直升机定单事宜,本报告期没有支付该购机款。

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变更部分外币长期借款币种的事项,同意海直通航在招银租赁融资的美元长期应付款币种变更为人民币,利率为10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13%,招银租赁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予以抵扣(目前10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9%,上浮4.13%利率为5.1024%,抵扣增值税进项后的实际成本为4.36%),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不变。相关补充协议正在洽谈中,该方案实施后,将有利于降低未来人民币汇率变化风险。

7、公司向有关银行长期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

(1)公司于2007年11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555972007563367)、并分别于2008年5月和2008年10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借款总金额为港币7.3亿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以三架AS332L1型直升机、四架EC155B/B1型直升机和两架EC225LP型直升机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的抵押物,截至2016年3月31日,上述九架飞机原值共计1,084,444,958.05元,累计折旧共计503,072,484.40元,净值581,372,473.65元。报告期不需偿付本息,已累计归还港币57,230万元,余额港币15,770万元。

(2)公司为购买10架EC155B1直升机项目(其中的前6架)用款需要,2009年11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借款承诺金额为等值港币60,000万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03275972009510327),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该项目借款提款期为两年,至提款期末(2011年11月27日)仅提取该项目借款港币36,676.98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对合同剩余金额港币23,323.02万元不予提款,以编号为第ECOSAP1534/12/07号商务合同项下六架EC155B1型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6年3月31日,上述六架飞机原值454,750,803.31元,累计折旧共计117,422,206.67元,净值337,328,596.64元,报告期不需偿付本息,累计已归还港币18,300万元,余额港币18,376.98万元。

(3)公司为购买10架EC155B1直升机项目(其中的后4架)用款需要,2012年9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等值美元2,990万元或等值港币(美元/港币汇率按7.7566计算)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201201100000214),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公司提取该项目下借款港币23,192.23万元,以编号为第ECOSAP1534/12/07号商务合同项下四架EC155B1型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6年3月31日,上述四架直升机原值286,836,381.20元,累计折旧共计42,491,314.35元,净值244,345,066.85元。因人民币贬值,为防范汇兑风险,于2015年10月29日将该项目借款余额港币21,336.8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借款16,593.76万元,报告期不需偿付本金,报告期末人民币借款余额15,764.07万元。

(4)公司为购买2架S-92直升机项目用款需要,2013年12月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2,120万美元和2,123万美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201301100000831、4430201301100000832),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23年12月,截至2015年10月28日已提取该项目下借款美元4,241.67万元,以本公司与美国西科斯基国际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92I09377的《两架S-92型全新直升机销售合同》项下的2架S-92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6年3月31日,上述二架直升机原值388,639,140.29元,累计折旧共计13,835,572.70元,净值374,803,567.59元。因人民币贬值,为防范汇兑风险,于2015年10月29日将该项目借款余额美元4,241.67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借款26,982.13万元,报告期不需偿付本金,报告期末人民币借款余额25,902.85万元。

(5)公司为购买7架EC225LP直升机(其中的第五架)项目用款需要,2014年9月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飞机抵押合同》(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DY01)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BX01),借款金额为2,127.44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26年8月,提取该项目下借款2,127.44万美元。以公司2011年12月19日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现更名为空客直升机公司)签订的《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0P01186/09/11号销售合同》的第五架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6年3月31日,该架直升机原值165,634,564.21元,累计折旧11,801,462.76元,净值153,833,101.45元,报告期不需偿付本息,报告期末余额美元2,035.44万元。

(6)公司为购买7架EC225LP直升机(其中的第六架)项目用款需要,2015年4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1421万欧元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合同号:4430201501100001291),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2015年4月29日提款1,421万欧元,提取贷款1,421万欧元,以本公司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签订的《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第六架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6年3月31日,该架直升机原值143,038,953.88元,累计折旧4,529,566.88元,净值138,509,387.00元。因人民币贬值,为防范汇兑风险,于2015年10月29日将借款余额欧元1,421万元变更为人民币借款10,009.24万元,报告期尚未归还借款本金,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人民币10,009.24万元。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6-013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2016年4月8日发送各位董事。

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5名。公司董事长毕为主持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余金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刘铁雄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余金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聘任人员基本情况:余金树,男,51岁,硕士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审计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农业部北京农垦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系讲师、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国家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一处副处长、处长,中信信托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内控总监、财务总监、投贷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余金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5名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余金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意见》。

(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信息披露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1名、董事或独立董事1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及法务负责人等7人组成,董事会秘书担任主任委员;负责搭建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提出建议,审阅公司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监督、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王鹏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经理刘铁雄先生因届满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在总经理职位空缺期间,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王鹏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直至选聘出新任总经理,同时公司将尽快选聘总经理。

刘铁雄先生工作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刘铁雄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6-011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