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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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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6-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浙江广厦 股票代码:600052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

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本公司办公地点查询。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报告书摘要是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浙江雍竺实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及浙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房开集团将以债权支付和现金支付进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2016年2月29日,浙江广厦与房开集团分别就出售雍竺实业股权和出售东金投资股权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2016年4月15日,浙江广厦与房开集团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双方签署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约定双方交易价格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154号评估报告以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估[2016]47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5年12月31日,雍竺实业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103,865.14万元,其51%股权的评估结果为52,971.22万元;东金投资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58,015.15万元,交易标的合计评估值约为110,986.37万元(根据拟售出的股权比例进行计算)。经交易双方协商并最终确认,雍竺实业51%股权及东金投资100%股权定价分别为52,971.22万元及58,015.15万元,合计人民币110,986.37万元。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子公司的股权,由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公司出售过其他房地产开发业务子公司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指标的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出售资产交易对方广厦房开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厦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楼忠福,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也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将采取债权支付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其中债权支付的比例不低于55%,现金支付比例不高于45%,同等情况下债权支付优先。

四、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情况简介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雍竺实业和东金投资的全部股权及所对应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雍竺实业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103,865.14万元,评估增值率为0.06%;东金投资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58,015.15万元,评估增值率为622.42%。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雍竺实业及东金投资全部股权及标的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值、增值率等情况如下表:

根据交易标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雍竺实业51%股权及东金投资100%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52,971.22万元及58,015.15万元,合计人民币110,986.37万元。

五、本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简要介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广厦控股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楼忠福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将会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将会增加;营业收入下降,但扣除成本、费用、资产减值等因素的影响,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盈利状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降低,偿债能力得以增强。

2015年12月,由于公司原定于在卫星频道发行的电视剧《最后的战士》和《蜂鸟出击》未能成功签订卫星频道发行合同,造成福添影视(广厦传媒)的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基于这一情况,公司在对收购福添影视产生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计提了减值准备,造成了备考报表中2015年9月30日商誉余额的下降和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的增加。

由于《最后的战士》和《蜂鸟出击》两部电视剧在上市公司公告其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时仍处于发行过程中,尚未签订发行合同,根据公司当时的预期,这两部电视剧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在卫星频道签约发行,因此福添影视的经营业绩在当时不存在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未在其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收购福添影视产生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不考虑福添影视商誉减值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均将有所增强。

此外,公司通过缩减公司房地产业务规模,将为公司产业转型打下基础,从而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制度也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继续保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2015年9月9日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退出房地产行业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本公司将在3年内逐步退出房地产业务,实现产业转型。而广厦控股出具《关于消除同业竞争安排的承诺》承诺“如浙江广厦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浙江广厦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本公司将在未来五年内,通过销售去化完成陕西广福置业项目的开发,或者以股权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将其出售予独立第三方,并不再新增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浙江广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广厦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浙江广厦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能在三年内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为支持上市公司的转型发展,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企业承诺将以资产置换、现金购买等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受让其尚未退出的房产项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即是对上述产业转型计划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房地产业务规模进一步下降。公司及广厦控股将继续在上述计划和承诺的框架下推进公司的产业转型,最终解决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各业务板块盈利能力(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以及建设、开发和销售周期拉长,拿地成本及融资成本高企,公司的房地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快速下降。本次交易剥离了低效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向文化影视等新兴行业转型。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收缩房地产业务规模,加强经营管理、积极拓展市场,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担保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广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435,512.94万元(含对原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90,500.00万元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均履行了应有的审批程序。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雍竺实业、东金投资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45,050.00万元,雍竺实业、东金投资为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17,7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担保将变更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

截至2016年3月31日,雍竺实业、东金投资为上市公司外部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50,364.04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担保将不再被纳入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范围。

2、关联交易

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雍竺实业、东金投资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接受劳务合计金额分别为0.00元、329.72万元和0.0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雍竺实业、东金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将不再被纳入上市公司公司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抵销,转而变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

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雍竺实业、东金投资从上市公司外部关联方接受劳务的合计金额分别为6,749.73万元、14,494.16万元和0.00元。本次交易结束后,上述交易将不再被纳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

雍竺实业系由天都实业分立成立的公司。雍竺实业目前正在变更原由天都实业签署的合同。目前所采取的变更方式为由原合同主体与雍竺实业共同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和《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根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的约定,各方同意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雍竺实业,与天都实业无涉;根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的约定,各方同意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雍竺实业,但天都实业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次涉及合同主体变更的合同总额为1,026,000,011元。截至本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该等合同主体的变更中,已签署关于同意合同主体变更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891,113,094元,占总合同金额的86.85%,。截至本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尚未有合同主体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对于未签署关于同意合同主体变更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天都实业及雍竺实业目前正在积极与相关合同主体沟通,争取尽快完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的签署工作。另经天都实业及雍竺实业的确认,截至目前尚未有债权人对本次分立的合同主体变更事宜提出异议或引起纠纷。

对于尚未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或者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二)》的情况,天都实业都可能承担原合同所涉及的连带法律责任;对于合同主体不愿签署前述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则天都实业仍应需要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另外,天都实业与雍竺实业及债权人于2015年1月份签署的编号为浙江Y11140097-15号《债务承担协议》,天都实业对于该协议的银行借款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受让方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因天都实业分立而需发生的合同主体变更事项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致使天都实业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对因本次分立涉及的相关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最终导致存续的天都实业利益受损,其自愿对天都实业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本次交易结束后,若天都实业因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承担权利义务或连带法律责任,将造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增加。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雍竺实业、东金投资对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完毕。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雍竺实业、东金投资对上市公司外部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合计余额分别为3,131.68万元和2,330.65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应付款项将不再被纳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应付款项范围。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29日起开始停牌。

2、2016年2月29日,公司与房开集团就转让雍竺实业51%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一)》。

3、2016年2月29日,公司与房开集团就转让东金投资100%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二)》。

4、2016年2月29日,天都实业、广厦控股、浙江广厦、广厦房开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5、2016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组预案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楼明、楼江跃回避了表决程序。

6、2016年4月15日,公司与房开集团签署了就转让雍竺实业51%股权签署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一)之补充协议》。

7、2016年4月15日,公司与房开集团签署了就转让东金投资100%股权签署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二)之补充协议》。

8、201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楼明、楼江跃回避了表决程序。

(二)房开集团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6年2月26日,房开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购买雍竺实业51%的股权及东金投资100%的股权。

2、2016年2月26日,房开集团的法人独资股东广厦控股做出决定,同意购买雍竺实业51%的股权及东金投资100%的股权。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八、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聘请专业机构

公司已聘请东方花旗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性意见。同时,公司还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三)网络投票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将在相关信息披露以后提供电话、电子邮件和信件等方式,为了解、参考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意见提供方便,从而确保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建议权。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公司将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五)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交易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1-9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6]3278号),本次交易对公司2015年1-9月、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影响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元/股

注:公司在编制2015年1-9月备考利润表时基于福添影视目前的经营情况对收购福添影视产生的商誉计提了减值,而在公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时未计提减值,为保持口径一致,在进行2015年1-9月每股收益对比时将福添影视商誉减值的影响剔除。

从上表对比可知,不考虑福添影视商誉减值的影响,公司在2015年1-9月和2014年度的每股收益将得到增厚。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有效剥离了低效资产,截至本公告签署日,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和影视业务经营状况正常,若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即2016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同比未出现重大波动,且无重大的非经营性损益,则预计每股收益将不会比2015年度有所摊薄,本次重组不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自2001年完成资产重组后,浙江广厦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受国民经济发展放缓以及过去十年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一线城市住宅房地产依然高歌猛进,而大多数二、三线城市的住宅房地产市场高库存和低去化的情况越来越显现。浙江广厦业务集中在杭州、南京、东阳等地,公司主要项目地处二线城市郊区或三线城市,公司在承受销售去库存化压力和高企融资成本的同时,主要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及销售周期拉长,资金回笼放缓,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浙江广厦作出从房地产行业向文化影视等新兴行业转变的战略规划。在此背景之下,浙江广厦将逐步剥离房地产业务,本次资产出售为公司产业转型的一部分。

3、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 剥离低效资产,加速业务转型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剥离低效的房地产业务。随着公司自制或参与投资的影视作品的陆续启动和发行,公司的影视业务规模将逐渐扩大,效益也将逐步显现。此外,公司将积极探索,寻找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新产业、新业务。

2)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加强成本控制,对发生在业务作业和管理环节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重大风险提示

一、 本次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二、 交易标的权属风险

2015年8月11日,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分公司”)签署《质押协议》,公司将雍竺实业100%的股权出质给华融浙江分公司,为广厦控股53,577.80万(本金47,000万元)元债务进行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9日。本公司已通知华融浙江分公司本次交易情况并取得对方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雍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标的目前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形,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但华融浙江分公司在《关于同意浙江雍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函》中要求本公司及广厦房开在雍竺实业的股权过户后及时办理雍竺实业51%股权及剩余49%股权的后续质押手续,如本公司或广厦房开未及时办理后续质押手续,华融浙江分公司将有权宣布与浙江广厦合作的所有债权提前到期并保留向出质人、债务人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 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154号评估报告,对雍竺实业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雍竺实业100%股权资产基础法的资产评估结果为103,865.14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59.61万元,增值率为0.06%;收益法评估结果为99,90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较账面价值评估减值3,905.53万元,增值率为-3.76%。评估机构最终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估[2016]47号评估报告,对东金投资100%股权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原因系因东金投资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存量土地且相应的规划及开发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也难以找到同类可比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东金投资100%股权资产基础法的资产评估结果为58,015.1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49,984.45万元,增值率为622.42%。

虽然评估机构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承诺其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业务的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但因未来实际情况能否与评估假设一致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未来标的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形。为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评估风险。

四、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

基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2015年公司做出产业转型的决策,拟在三年内逐步退出房地产行业,进入有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新领域。本次交易即是对产业转型计划的具体实施,从长期看公司的产业转型剥离低效资产,投资和发展更具发展前景且盈利能力更强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新业务的开发与培育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本次资产出售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在一定期间内受到影响,

五、 存在同业竞争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股权,交易对方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虽然本公司已计划在三年内逐步退出房地产业务,实现产业转型,但本次交易结束后的一定阶段内,本公司仍将保留部分房地产业务,因此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虽然控股股东已经出具了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函,且本次资产出售即是履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一部分,上市公司也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但本次交易后仍可能因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影响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风险。

六、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增加的风险

本次出售的资产均为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被出售子公司均是基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成立的独立运营的企业,属于该两家公司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人员均将保留在原有公司组织中。由于雍竺实业为从上市公司子公司天都实业分立而来,雍竺实业正在办理独立的水电账户、变更原由天都实业签署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等事项,因此在雍竺实业办理上述事宜的过程中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增加的潜在风险。此外,报告期内本次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含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和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含子公司)与本次交易标的之间的资金往来已经清理完毕,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含子公司)与本次交易标的之间的担保,将转变为上市公司(含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含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因此公司存在关联担保增加的风险。

七、 交易对方未能按期付款的风险

本次交易对价将采取债权支付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交易对方房开集团已说明了本次交易所付款项的资金来源,并拟定了相应的资金筹集计划,但若房开集团未能根据计划按时支付,本次交易则存在未能根据合约按期支付,并造成公司应收款项增加且发生坏账的风险。

八、 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无法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九、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95版)

交易对方名称: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重组报告书摘要披露日期: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