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接162版)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4月20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4月18日、4月19日,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裕坤纯债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裕坤纯债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裕坤纯债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附件二:
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裕坤纯债基金”或“本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裕坤纯债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赎回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裕坤纯债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降低赎回费率方案
将《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由原来的: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注:1年指365日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注:1月指30日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博时裕坤纯债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裕坤纯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25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坤纯债基金2015年11月2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生效。
(二)博时裕坤纯债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之“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规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原来持有期2年以上不收取赎回费修改为持有期3个月以上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对于持有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投资者而言,降低了其赎回成本,但同时也导致对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赎回费,该赎回费总额的100%也无法计入基金财产。对于继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来说,相当于基金总财产中减少了这部分赎回费收益,对继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造成了实质性不利影响。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拟召集博时裕坤纯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裕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本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10-65187066
网站:www.bosera.com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
自2016年4月19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办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A类002610;C类002611)的销售业务。
自2016年4月19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兴业银行办理博时安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2641;C类002642)的销售业务。
有关详情请咨询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访问兴业银行网站:www.cib.com.cn;有关详情请咨询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访问民生银行网站:www.cmbc.com.cn;或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了解有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