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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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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753 公司简称:东方银星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文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华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道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9月16日,公司公告了《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诉讼请求。2.、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4月12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瞧阳区人民法院转寄的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由于该上诉还处于诉讼机构受理阶段,目前尚不会对本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胜

日期 2016-04-20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6-021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路中洲控股中心A座1601室东方银星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文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蒋华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王文胜、王睿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须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由于公司股东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投票反对,本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该事项未获通过。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杰、甘婕伽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