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通知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4人,现场出席会议12人。公司董事长周秉利、公司副董事长李春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二人均授权王胜平董事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公司监事王国润、李应科;公司财务总监白连富、公司副总经理刘金毅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王胜平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5年度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91,212.51万元,净利润-346,992.48万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57,711.38万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89,281.10万元。公司决定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续签资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草案)》
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请回避这项议案的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包钢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为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公司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国内12家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少数在美国 PCAOB 登记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批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事务所。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4月20日披露的包钢股份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调整债务结构,包钢股份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期限不超过五年,注册额度不超过30亿的中期票据, 具体发行计划将在中期票据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改善资金状况,经与深圳皓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公司拟将焦化、炼钢部分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深圳皓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入资金3.64亿元,期限一年,综合成本为4.55%,本金到期一次付清,利息按季支付。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8日以书面通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8: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现场出席会议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后一致认为:
1、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在2015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未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八、审议通过《包钢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十、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 为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改聘致同为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以来,表现出良好的履职能力、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公司董事会对大华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1年,总部设立于北京,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国内12家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首批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少数在美国 PCAOB 登记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首批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大型事务所。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注册号:110000014531430。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006727。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编号:11(证书序号 000158)。主要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进行了充分了解、审议,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致同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聘任的财务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包括内控审计)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支付财务审计机构报酬的依据充分,报酬数额合理。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改聘致同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此次聘用。
4、公司监事会专门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聘用期自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5-01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需要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历史渊源和和生产工艺的连续性的原因,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本公司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合同,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此类交易,并持续致力于尽可能减少直至基本消除此类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包钢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方董事周秉利、李春龙、王胜平、潘瑛、赵殿清、刘志宏、白玉檀、胡静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以6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2015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未超过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测金额。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做出的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据较为科学,准确。公司董事会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出发,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了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2015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5年,本公司共发生关联交易总额614,898.94万元,其中关联采购375,941.90万元,关联销售188,572.36万元,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服务18,097.38万元,其他关联交易32,287.3万元。均未超过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测金额。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2016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本公司对2016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进行了测算,预计全年关联交易总额782,351.00万元,其中:关联采购305,340.00万元,关联销售424,476.00万元,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服务19,990.00万元,其他关联交易收入32,545.00万元。2015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明细如下:
■
4、关联托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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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5、关联租赁情况
(1)公司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0%的投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及资产租赁协议,将本公司自有的西区焦化三块土地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出租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2016年续签了该租赁合同。
(2)公司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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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关联交易
本公司2015年度存入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日平均余额为49735.89万元,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存款利息193.98万元,公司支付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息2719.08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二)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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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注1: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集团)公司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注:2:2013年4月本公司与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013年7月25日,双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11010701613272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计5名,其中本公司派出3名,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派出2名,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65%通过方才生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占全体董事比例的60%,因此未实现对北京包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本次不纳入合并范围。
注3:2012年6月,本公司与北京和润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欣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三方共同出资1000万元投资设立无锡包钢钢联特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其余两家公司分别出资390万元、10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39%、10%;2013年8月22日三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出资,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32020000000807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无锡包钢钢联特钢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计5名,其中本公司派出3名,其他两家派出2名,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方才生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占全体董事比例的60%,因此未实现对无锡包钢钢联特钢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本次不纳入合并范围。
(三) 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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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
(五)2016年与该关联方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2)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⑴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⑵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⑶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⑷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完善的采选系统以及建设、维修、综合服务系统,导致本公司在原主材料的采购、产品销售及基建、维修、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原料采选和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原主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每年发生的交易占本公司全部产品的5%左右,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本公司已有的能源动力供应网络,购买和使用本公司水、电、风、气等能源动力,既形成了本公司稳定的客户,使公司剩余的能源动力得以销售,也降低了其自身的采购成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检化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的关联交易,2006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专利转让协议》,补充和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并终止了《铁水购销协议》、《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及检化验合同》。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从2007年7月起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5年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集团公司选矿厂、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铁部分及尾矿库已完成,该协议至资产交割完成日起终止执行。2011年6月,公司在收购完成天诚高线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2013年3月公司收购巴润矿业完成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收购集团公司选矿厂、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铁部分及尾矿库资产后,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矿浆供应合同》;与包钢集团签署了《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新签署和修改后的有关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如下:
(1)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①供应的主要原、辅料
集团公司保证将依照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包括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但本公司所订购的主要原、辅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现生产(或所能生产)的品种。集团公司在满足第三方的需求前必须确保优先向本公司供应主要原、辅料,若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的数量超出集团公司届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亦无义务向本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辅料。就主要原、辅料供应而言,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本公司没有义务向集团公司保证满足任何最低购买量;且本公司将有权于任何时刻向任何第三方采购主要原、辅料。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主要原、辅料供应的需求。在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得随意终止生产任何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主要原、辅料品种。
②规格及要求
本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辅料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主要原、辅料的品种、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本公司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主要原、辅料,并确保其供应的主要原、辅料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
③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基础,参照品位、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照区内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均包括集团公司将主要原、辅料运至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④订购
本公司可按其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以订购主要原、辅料。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主要原、辅料的种类、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须于收到本公司订单之后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本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每类主要原、辅料品种的供售价。本公司接获集团公司回复后5 个作日内,若并无书面通知集团公司作任何更改,则该订单将自动落实。鉴于不同品种主要原、辅料的不同生产周期,本公司在订购时应给予集团公司充分的事前通知。就此,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订单自动落实后起,至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的书面订单订购的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周期期限届满前,集团公司无须向本公司交货。在有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须按事前与本公司商定的安排向本公司按订单要求交货。
⑤交货地点
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不同,双方同意主要原、辅料的交货地点按下列约定确定:铁矿石为本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
⑥质量检验
在交货时集团公司需同时递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经本公司检验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的货品时,本公司可于交货后10 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提出拒收,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即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有关处置手续,一切检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如检验后发现有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主要原、辅料,本公司有权拒收,拒收部分的货款将无须支付。此外,若本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主要原、辅料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者,可退还给集团公司。就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集团公司须在本公司发出通知后30 日内付还给本公司相等于该等被退还的主要原、辅料供售价格的款项;过期未付的,本公司可于应付但未付给集团公司的任何其他主要原、辅料货款中将其扣除。就上述被拒收的主要原、辅料而言,若双方同意,可按双方临时协商议定的较低价格将其售予本公司。
⑦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⑧结算
集团公司所供应的每批次主要原、辅料在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就本公司供应的主要原、辅料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 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集团公司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本公司如有对任何主要原、辅料的质量发生质疑,则在该等质疑按第七条规定解决以前,本公司有权对质疑部分的主要原、辅料货款实行拒付;拒付形式可采取对日后提供货品的等额货款实行留扣(指相关部分的金额而言)。
⑨生效、期限及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持续有效。本协议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本公司事先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 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①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A、回收废钢: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废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备品备件: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由集团公司自加工的备品备件服务,双方同意按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种类备品备件的价格确定。
C、支持性服务
a、运输: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公路、铁路运输,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维修、维护:对于本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修、维护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c、劳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d、通讯: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双方同意按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
e、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与技术服务),收费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f、供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g、印刷品: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印刷品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h、住宿: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i、租车: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j、医疗: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k、爆破: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l、检测: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m、有关款项的代收代缴:对于本公司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双方同意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代收代缴,并不收取任何服务性质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n、其他: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与安全保卫等),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D、进出口代理:在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本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材等)由集团公司代理完成,所涉业务依正常商业行为处理,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本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有权通知集团公司终止代理关系;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非独家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选择独立第三方完成代理业务。
E、其他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材料(胶、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用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辅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②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按如下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A、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a、铁水: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铁水,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b、连铸小方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c、方钢: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方钢,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d、初轧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初轧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e、矩型坯: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矩型坯,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f、废钢、废材: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材,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g、焦炭: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h、合金、有色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i、非金属原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j、备件、辅助材料: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作为收取代理采购费用的定价标准。
B、公用事业服务
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双方同意按实际生产成本加5%毛利确定;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按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确定;动力煤,双方同意按本地区采购价格的1%收取代理采购费用。
C、支持性服务
a、铁路运输及劳务: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b、计量:对于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双方同意按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
c、化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检验,本公司同意提供化检验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化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d、维修维护服务: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本公司提供该服务,所需费用按政府定价执行;如无政府定价,收费参照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维修维护服务的行业价格,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③其他约定
就协议服务所支付的价格应为:如存在政府定价,则为政府定价;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则为该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如无适用的市场价格,则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
④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向包钢股份提供的经常性服务项目及包钢股份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经常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的商业惯例商定。 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价格尚未调整,先按原定价格付款,在价格确定之后,双方按有关价款进行结算。
(3)土地租赁协议
根据集团公司与本公司2000年2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本公司租用集团公司143,666.26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50年,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年租金718,331.30元,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其土地使用税费等由集团公司负担。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2年11月1日签订的包钢地产合同租字第012号“包钢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位于包钢厂内1号公路南,宗地号7311,面积519,94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薄板连铸连轧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2,599,722.50元。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宗地号为312-17-002-1和312-14-001-1,面积为171,31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连轧钢管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3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年租金为856,588.50元。
根据2006年10月3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84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8,726,045.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6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2,356,271.32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根据2011年6月22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天诚高线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2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35,332.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76,662.70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根据2013年3月16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规定,本公司由于收购巴润矿业资产承租集团公司经授权经营的土地共2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共计35,332.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176,662.70元。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根据2013年12月29日公司与集团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承租包钢集团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钢股份承租此项下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5宗,地号分别为312-06-01、312-04-01(3)、312-05-01、312-05-03及312-05-04,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昆区河西工业区04、05及06街,面积共计1,496,495.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6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8,978,974.86元。
包钢股份承租此项下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3宗,地号分别为312-01-032(3)、312-10-01及312-10-03,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昆区河西工业区01、10街及包郊哈业脑包乡打拉亥村,面积共计13,454,838.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50万元。
包钢股份承租此项下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2宗,宗地编号分别为【2013】001及【2013】007,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位于白云鄂博矿区三角河处及距城区西北4公里处,面积共计2,399,408.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为9,597,633.60元。
租赁期限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届满,租金价格调整幅度,可以每三年一调,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本公司于租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
(4)委托经营协议
2012年9月10日,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协议书》”及“《包钢炼钢厂、薄板厂、炼铁厂整体承包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由合资双方共同管理调整为本公司对合资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全面管理的单一股东管理模式。
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部署和监事会监督下,合资公司由管理方(“本公司”)实施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对本公司在符合合资协议、承包合同、本次补充协议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的意见、建议及方案等保证通过,形成有效决议;合资公司实施单方管理模式的管理期限为每届5年,首期管理期限为两届共10年,10年期满后,合资双方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重新确定管理方。
本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述补充协议约定以2012年8月31日为合资公司实施股东单方管理的财务决算基准日,自2012年9月1日,本公司对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5)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2016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440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6)《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系包钢股份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包钢庆华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包钢庆华须于收到包钢股份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包钢股份,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包钢庆华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包钢庆华。
包钢庆华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包钢股份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包钢庆华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包钢股份书面同意前,包钢庆华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包钢庆华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本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包钢股份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包钢庆华将焦炭运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包钢庆华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包钢庆华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包钢庆华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7)《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于2015年已到期,2016年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①、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②、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③、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④、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⑤、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⑥、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8)《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共3宗,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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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2015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016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9)《矿浆供应合同》
公司正通过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式拟收购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选铁相关资产。待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拥有白云鄂博主东矿选矿尾矿所有权。鉴于此项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可选资源品种、数量、不同阶段利用价值等因素不同,为确保尾矿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与包钢集团、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矿浆供应合同》。
(10)《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公司收购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综合利用工程选铁相关资产完成后,公司将拥有白云鄂博主东矿选矿尾矿所有权。鉴于此项目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可选资源品种、数量、不同阶段利用价值等因素不同,为确保尾矿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包钢集团签署了《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新的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原有的《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2015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集团公司选矿厂、白云鄂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选铁部分及尾矿库已完成,该协议至资产交割完成日起终止执行。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1、《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4、201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5、2013年3月16日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6、《委托经营协议》
7、《焦炭采购协议》
8、《资产租赁协议》
9、《金融服务协议》
10、《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包钢庆华)
11、2013年12月2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2、《矿浆供应合同》
13、《铌选矿浆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