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转99版)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6-031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号文核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股,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1,945,3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28,300,000元。上述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2105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050155010000000103,截至2016年4月6日,专户余额为 2,074,557.92元(注:2016年4月5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现金认购款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剩余的123,540万元转账至该账户。之后,该专户中120,000万元转至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33,325,442.08元用于支付采购材料款。)。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三、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应支出说明。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6-032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号文核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股,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1,945,3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28,300,000元。上述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2105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050155010000000109,截止 2016年4月6日,该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中卫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丁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三、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丙方,支出说明至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说明应加盖甲方及丁方公章后生效。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和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丙方及丁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号文核准,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78,463,035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78,463,035股。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美利纸业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美利纸业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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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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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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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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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财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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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四)发行数量:378,463,035股。
(五)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5.14元/股。
(六)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总额为1,945,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28,3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378,463,035元,计入资本公积1,549,836,965元。
(七)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京兴诚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诚旺”)、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集团”)、吉林省卓创众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创众银”)、北京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云诺”)、宁波赛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赛客”)、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赛特”)、南京创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创毅”)。
(八)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所有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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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