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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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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28;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3]6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013年4月24日开始至2016年4月25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现经本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 “二、释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二、基金的保本及保证”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就“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的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8001)咨询相关事宜.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28;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继续作为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到期期间、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含)至2016年5月3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即自2015年5月4日(含)至2016年5月31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开始日,保本周期三年。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11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二、到期期间相关规定

(一)到期期间的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将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二)到期期间的时间安排

自2016年4月25日(含)至2016年5月3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1)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2)在到期期间内,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注:1年为365日。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

(四)到期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处理原则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五)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六)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相关规定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5月4日(含)至2016年5月31日(含)。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将于2016年5月4日(含)至2016年5月31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过渡期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过渡期净申购金额 = 过渡期申购金额/ (1+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用 = 过渡期申购金额-过渡期净申购金额

过渡期申购份额 = 过渡期净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过渡期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过渡期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过渡期净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费用

过渡期申购份额=过渡期净申购金额/过渡期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过渡期申购的有效份额为过渡期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11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和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不超过11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1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超过11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5月31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12位,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6月1日,保本周期为3年。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保本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1、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在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1.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

(3)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重要提示

1、本次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过渡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但不接受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

附件:销售机构名单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