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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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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7版)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重点券种、权益类资产配置计划。

④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⑤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⑥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②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③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产品的比例。

④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种选择变化等。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通过按持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华安安心收益债券A类:

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B类: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本基金B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H为本基金B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B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运作期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运作期内的申购费率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B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运作期内的赎回费率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在适用本基金运作期的赎回费率时,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以外的过渡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过渡期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率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内的赎回费率

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均为零。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三)其他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