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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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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6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11层公司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14:00时。

5、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19日—2016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9:30—11:30时和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15:00至2016年4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成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889,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426%。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802,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597%。

参加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7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29%。

2、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7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6,217,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09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公司制定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止2016年3月1日公司总股本47,430,7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715,363.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8股,转增股本总额为132,806,035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关于公司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公司2016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孙成文先生、李卫东先生、张召辉先生、张明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如下:

11.1选举孙成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1.2选举李卫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1.3选举张召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1.4选举张明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3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史兴松女士、毕秀静女士、周海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1选举史兴松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2.2选举毕秀静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2.3选举周海莹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3《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李继宏先生、苏杰芳先生继续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3.1选举李继宏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13.2选举苏杰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2,802,964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30,99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2%。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14《关于修订<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1号),核准公司向李建民发行3,561,034股股份,向孟丽平发行2,769,69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30,727股已于2016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时公司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事项,将据此把《公司章程》第三条中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表决情况:同意32,889,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17,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马哲律师、臧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