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4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6-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及利息、垫资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能够按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93号)收回上述建设工程施工款相关的垫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将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1月6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二审及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3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述诉讼, 2016年4月20日,天源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93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原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

有关工程价款,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了《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书》,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5,528,480元。后双方又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中对该价格进行了确认。故该价格应认定为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达成的一致协议。对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5年补充协议中约定让利2%的上诉意见,因该补充协议签订于付款协议前,且付款协议第六项其他条款中已经约定了“本付款协议与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关于付款的所有协议及条款如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关于工程款支付及垫资条款全部废止”,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于承发包双方已就已完工程的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现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如认为工程质量确有问题,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

有关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诉工程款等债务已发生转移,应由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天源公司向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回复函》内容看,难以认定天源公司做出同意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故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有关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垫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系对同一行为重复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本案中,垫资利息系施工期间因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涉诉工程自开工以来多次停工,天源公司为此额外负担的垫资资金成本。逾期利息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与天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后,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对天源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违约金系天源公司、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对违约情形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因此,三者并不存在重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且原审法院已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部分予以调整,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有关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属于判超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提出上诉,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公司能够按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93号)收回上述建设工程施工款相关的垫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应违约金将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