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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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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86号)注册公开募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长禧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联系人:姚媛

联系电话:021-20296245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董事,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潘越:独立董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煜:监事会主席,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木妹:监事,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黄辉: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秘宣传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侯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督查督办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总经理,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

郑泽星:副总经理,男,金融学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刘建新:副总经理,男,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群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卢银英:副总经理,女,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杭北环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副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资管部副总经理。

林佳:督察长,女,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福建省华福证券总部及营业部财务、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博亮:男,硕士研究生,拥有8年银行、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自2015年11月起担任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起担任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起担任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起担任华福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

成员:公司副总经理郑泽星、总经理助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中央交易室部门副总经理陈晖、基金经理张晓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4.41万亿元,股东权益2,579.34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3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7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2,883.18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6)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下转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