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6025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和《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6年3月29日和4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8)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临时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1日(周四)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下午3:00—2016年4月21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姚敏董事(由过半数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94,741,5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821%。其中: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74,391,8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370%。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349,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799,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349,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51%。
7.公司董事1人、监事3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2. 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3. 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67,861,119股和105,080,723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1,799,712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未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967,861,119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26,880,435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13,959,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16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67,861,119股和105,080,723股。 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1,799,712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未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78,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83%;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871,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1%;反对7,8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9,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8998%;反对7,869,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 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1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820,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97%;反对12,921,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经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强、刘新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188号
致: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强律师、刘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周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0日-2016 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15:00至2016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74,391,8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370%。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349,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16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9、审议《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煤炭销售计划暨2016年度煤炭经销权委托费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13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除议案8和议案10未获通过,其余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强
刘 新
201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