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5版)
第1项、3-10项议案业经2016年4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2项议案业经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证券商出具的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
自2016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次日至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3、登记地点: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京山轻机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431899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代码:360821
2、投票简称:轻机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二选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轻机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现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工业园
2、邮政编码:431899
3、电话:0724—7210972
4、传真:0724—7210972
5、联系人:谢杏平、赵大波
(二)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帐号: 所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限:
是否具有表决权: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有关议案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一、关于预计2016年的日常关联交易
1、2016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具有持续性,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
2、我们认真审核了有关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付款方式等条款,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谭力文
独立董事:王永海
独立董事:李 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进行仔细核查并问询管理层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也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内部资金调动,亦属正常经营所需,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影响。
2、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本期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为公司参股公司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20000万元担保外,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山轻机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常年会计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5年及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年度审计任务,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同意公司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同意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与部分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亦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并且有利于公司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零部件的及时供应和产品质量,对关联方湖北京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公司铸造产品的销售。经对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履约能力。该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以市场价和有利上市公司价格执行,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分配资金用途和使用符合公司发展情况和规划。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修订、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已形成了较为完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2015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严格执行证券投资管理的规定,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努力降低风险,规范运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收益。
八、关于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意见
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次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临时资金支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力文
独立董事:王永海
独立董事:李 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