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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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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宫明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报告期末,应收票据较上年年末增加1,630,000.00元,增长率54.33%,主要原因为期末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增加。

报告期末,预付款项较上年年末增加37,150,421.22元,增长率156.14%,主要原因为生产规模扩大预付货款增加。

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较上年年末增加3,278,809.13元,增长率55.91%,主要原因为期末储备肉保证金增加。

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年末减少11,531,556.17元,减少率50.09%,主要原因为2015年度提高了对管理团队的薪酬激励额度于2016年年初发放。

报告期末,应交税费较上年年末增加4,974,739.80元,增长率314.14%,主要原因为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增加。

报告期末,应付利息较上年年末增加23,367.36元,增长率40.36%,主要原因为期末含银行未扣的已还农发行借款对应的3月22-29日期间借款利息。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34,078,549.63元,增长率38.54%,主要原因为本期原料价格上涨销售价格增长。

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301,801,482.71元,增长率38.34%,主要原因为本期原料价格上涨单位成本增长。

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117,294.40元,主要原因为本期实现营业税收入增加。

报告期内,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891,713.75元,增长率31.91%,主要原因为本期销售收入增加。

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031,250.89元,减少率117.81%,主要原因为本期存货跌价准备减少。

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256,582.50元,增长率38.74%,主要原因为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增加。

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304,388.09元,减少率50.04%,主要原因为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减少。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30,252,329.18元,增长率606.66%,主要原因为销售商品收到现金增加。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1,684,060.45元,减少率273.15%,主要原因为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5,090,182.65元,减少率127.94%,主要原因为本期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见下表)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宫明杰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038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承诺内容如下: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1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014年02月17日长期严格履行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IPO稳定股份承诺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C、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E、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4、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IPO稳定股份承诺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5)若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促成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上投赞成票。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4、约束措施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本翁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本公司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本公司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承诺内容如下: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经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或潜在纠纷情形的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隐名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其它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80%,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 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学斌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014年02月17日2014年6月26日-2017年6月25日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学斌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为发行人利益以外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将促使本人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及/或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及/或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若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学斌 首次公开发行避免利益冲突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以最大程度减少重复的业务合作方;2、在与商场超市、广告宣传、物流供应商等业务合作方合作时,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之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统一谈判,后分摊费用"、"先联合广告宣传,后分摊费用"等有损发行人独立性的方式开展业务;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会以任何形式收购实际控制人或龙大集团控制的其他食品加工相关资产。若经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师审核发现,发行人因与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选择相同的业务合作方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发行人利益受损,本人将在确定该损失的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损失金额两倍的现金赔偿,届时如本人不履行该赔偿责任,则发行人可以在向本人控制的龙大集团支付的分红中扣除。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董瑞旭;宫明杰;宫旭杰;宫学斌;郭延亮;纪鹏斌;刘惠荣;刘克连;秋山刚;谭喆夫;土桥晃;王辉;王蔚松;张德润;赵方胜首次公开发行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本人及本人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外)不向发行人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若因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给予发行人全额赔偿。 2014年02月17日长期 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学斌;秋山刚;赵方胜;谭喆夫;张德润;郭延亮;刘惠荣;王蔚松;宫旭杰;纪鹏斌;王辉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02月17日 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旭杰;宫学斌;郭延亮;纪鹏斌;刘惠荣;秋山刚;谭喆夫;王辉;王蔚松;张德润;赵方胜 首次公开发行IPO稳定股份承诺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本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本人应在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4、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014年02月17日 严格履行
宫明杰;宫学斌;秋山刚;赵方胜;谭喆夫;张德润;刘惠荣;郭延亮;王蔚松;董瑞旭;土桥晃;刘克连;宫旭杰;纪鹏斌;王辉首次公开发行关于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瑕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赔偿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014年02月17日承诺履行完毕为止 严格履行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