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044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8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3名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劲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由于原授予的441名激励对象中,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41名变更为40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36.05万股调整为1499.60万股。
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4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9.60万股调整为2099.44万股,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55元/股调整为3.936元/股。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告》全文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董事朱敏女士、范莹女士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以上2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议案》
《关于对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联董事朱敏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045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8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滕柏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世联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与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双方资源优势共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增资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互补的作用。同时公司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代理销售服务能力,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于对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68名变更为441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71.25万股调整为1536.0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41名变更为40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36.05万股调整为1499.60万股,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14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23,974,722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9.60万股调整为2,099.44万股,授予价格由5.55元/股调整为3.93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说明
由于原授予的441名激励对象中,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41名变更为40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36.05万股调整为1499.60万股。
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6年4月14日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45,696,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600000股,派0.4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400000股。2015年度权益分配共计增加股本578,278,492 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23,974,722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9.60万股调整为2099.44万股。
(2)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55元/股调整为3.936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对象、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按照《股权激励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047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董事朱敏女士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12月世联行拟利用自身及外部资源优势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地产基金收购不动产或相关权益,再由公司进行销售,从而在实现基金收益的同时增强公司代理销售服务的竞争能力。因此于2015年4月投资委员会同意公司出资1,470万元与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锦绣”)成立深圳世联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同创”),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世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世联同创49%股权。另外,公司投资委员会于2016年2月同意公司向世联同创增资514.5万元,同时同创锦绣向世联同创增资535.5万元,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不变。
2015年12月、2016年1月,公司向世联同创分别认购了“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金额分别为4,410万元及2,140万元。世联同创作为基金管理人,拟将受托资金用于购买物业的销售权,并通过发挥管理人及其合作伙伴的快速去化优势,获取投资收益,并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代理销售竞争能力。
由于公司持有世联同创49%股权,因此委派董事朱敏女士担任世联同创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世联同创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向世联同创增资及认购基金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不属于风险投资,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世联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黄荔
注册资本:4,050万元人民币(工商变更手续办理中)
注册时间:2015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世联同创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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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深圳世联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世联同创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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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的组织架构
1、世联同创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世联同创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世联同创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出任。
3、世联同创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每届为三年。
4、世联同创设总经理一名,由世联行董事朱敏女士出任。
三、发起设立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情况
(一)基金具体情况
1、基金名称: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
2、基金规模:二号基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9,000万元,三号基金初始规模为人民币4,280万元
3、基金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
4、基金管理人:深圳世联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6、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人将受托资金用于购买物业的销售权,并通过发挥管理人及公司的快速去化优势,获取投资收益,实现对投资者的收益分配。
7、基金的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十八个月。
8、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9、基金的管理费: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10、基金的托管费:5万/年
11、会计核算方式:采用行业通行的会计核算方式(具体将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二)基金的管理模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已实现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对可分配收益每半月分配一次,按照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当基金投资收益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当年收益应当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2、基金份额转让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存续期内,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份额,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基金份额转让事宜与份额持有人另行签订协议,但基金份额变更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
3、投资标的选择
目前,“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分别选定了惠州仲恺富川瑞园项目及鲁能.星城十三街区项目为投资标的。标的投资系管理人及其合作伙伴世联行严格筛选出的优质项目。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公司董事朱敏女士在基金管理人世联同创中担任总经理一职。
(四)公司对世联同创增资及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所涉及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与世联同创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世联同创系公司与同创锦绣利用双方资源优势共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用于购买物业的销售权并由公司进行销售。投资标的系基金管理人及公司严格筛选出的优质项目,通过公司的快速去化优势,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并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代理销售竞争能力。
公司增资世联同创及认购基金的价格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该关联法人尚未发生其他的关联交易。
就上述增资世联同创、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事宜,公司已通过投资委员会的审议通过,但由于对关联交易类型的理解差异,公司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规则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及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披露。对此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及时。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该关联法人尚未发生其他的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将《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议案》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三位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发表如下意见:由于公司对关联交易类型的理解差异,未将世联同创认定为世联行的关联方,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及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增资世联同创系基于公司认同其作为平台与专业机构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同时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代理销售服务的竞争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追认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朱敏女士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世联同创系公司与同创锦绣利用双方资源优势共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增资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互补的作用。同时公司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及“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代理销售服务能力,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世联同创及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二号基金”和“同创世联地产平衡三号基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对世联同创进行增资是公司基于认同其作为平台与专业机构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同时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的代理销售服务的竞争能力。在前述关联交易发生时,由于公司对关联交易类型的理解差异,未将世联同创认定为世联行的关联方,因而未能及时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及按照关联交易类别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同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董事朱敏女士回避表决,截止目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公司对增资世联同创及认购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追认。
九、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核查意见
5、增资协议书
6、同创世联地产平衡基金合同
7、世联同创公司章程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