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6-03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0,392,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46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324,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38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64,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明明、徐春祥、何月珍、上海金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49%;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28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7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韩洪灵先生、胡旭微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1 关于提名增补韩洪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
11.2 关于提名增补胡旭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0,32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6,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7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