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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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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1版)

2016-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四)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71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7 名特定对象共发行 254,442,60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9.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417,204,757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357,892,505.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110017 号)。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2015年公司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49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1、首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10年2月1日,本公司与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2月2日,本公司与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3月4日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5月4日,本公司与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5月31日,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及实施超募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7月20日,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及实施超募资金项目的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丰城格林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8月18日,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及实施超募资金项目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首次增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11年12月5日,本公司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田背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油支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丰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2月13日,荆门格林美、江西格林美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田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新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2年4月20日,荆门格林美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2年7月25日,荆门格林美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2年12月17日,荆门格林美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14年5月28日,本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4年6月26日,公司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4年6月26日,公司孙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4年6月26日,公司孙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4年8月22日,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孙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专户的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新开专户。后因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承销暨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继,故公司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专户按照相关规定,已由公司及下属三家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及用途未变。

4、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15年11月23日,本公司和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12月,本公司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5年度,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15年度《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一;

2015年度《首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二;

2015年度《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三;

2015年度《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四。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附件一: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二:首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三: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四: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一:

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二:

首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二:

首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三:

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三:

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四:

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四:

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2015年度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