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春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文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慧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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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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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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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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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钽业”) 因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拟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系控股权转让,并将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还可能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等后续安排,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起停牌。
2、2016 年 2 月 5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中色东方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23,433,1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从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3 日止。
3、在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期满后,中色东方最终确认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创投”)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拟受让方。
4、2016年2月29日,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东方及隆泰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励振羽签署了《关于重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根据《意向书》,本次重组与本次股份转让互为前提与条件,东方钽业拟将持有的主业资产出售给中色东方,将以扣除主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与励振羽实际控制的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枪鱼钓”)的100%权益等值置换,置换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金枪鱼钓股东购买,上述相关资产的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来最终确定。上述重组方案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5、2016年3月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色东方书面通知,获悉中色东方与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签署《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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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ST东钽 公告编号:2016-03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1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摘要详见2016年4月26日,公司2016-03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ST东钽 公告编号:2016-03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次监事会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4人。李春荣监事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建林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以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ST东钽 公告编号:2016-039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