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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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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1号)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49,275,362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9,999,997.8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4,981,997.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3,065,018,000.00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8日全部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字第0302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梅州分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梅县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公司在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农行梅县支行开设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及账号如下:

1、

注:本专户用于接收本次募集资金。

2、

3、

4、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和农行梅县支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和农行梅县支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和农行梅县支行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赵冬冬可以在工作时间到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和农行梅县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中行梅州分行、江西行珠江新城支行和农行梅县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相关银行应当在之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