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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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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
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0版)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阿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17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5000

电话号码:0574-86163701

传真号码:0574-86813075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

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1号)批准,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7.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7,82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93.8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3,926.16万元。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作为继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继峰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继峰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2015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继峰股份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继峰股份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继峰股份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东方花旗对继峰股份自2015年3月2日上市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具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如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5年,继峰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俞军柯 魏浣忠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