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16-010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20号戚家山宾馆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副董事长王维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2人,董事长李水荣先生、董事李彩娥女士、独立董事杨鹰彪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一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董庆慈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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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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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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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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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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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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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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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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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经营班子择机出售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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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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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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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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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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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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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中,需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的议案七《关于公司201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和鸽、何卓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6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时30分在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20号戚家山宾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时3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股数96,802,508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31.1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610,683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19%。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13,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题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2、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3、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4、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5、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为96,80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6、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7、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股数为 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9、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经营班子择机出售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02,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10、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其中,《关于选举李水荣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关于选举王维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关于选举李彩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22,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
11、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关于选举俞春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关于选举郑晓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
12、以普通决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其中,《关于选举李居兴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关于选举李梅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股数为96,896,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范 云
见证律师:朱和鸽
见证律师:何卓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