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
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5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
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2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5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四十八次董事会、七届二十次监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20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2月6日、2月23日、4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规范的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2013年8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75号):
1、监管函内容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预约于2013年8月28日披露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13日,公司监事贾沁军(时任)配偶叶云霞自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8,550元。
贾沁军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贾沁军(时任监事)及其配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贾沁军(时任监事)及其配偶叶云霞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我们将认真学习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范文件,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