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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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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6-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股票代码:603822

特别提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君润国际、中祥化纤、利鸿亚洲、瓯联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金富、楼灿波、王艳涛、丁小红、查正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通过本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健、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查正蓉,以及公司股东中祥化纤、通过中祥化纤间接持股公司股份的董事屈凤祥进一步承诺: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此项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2、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顺昌投资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的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顺昌投资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股份公司上市后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股份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股份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如股份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股价措施,其可选择与股份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股份公司措施实施完毕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股份公司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如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份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股份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股份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股份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其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健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屈凤祥、胡敏翔、蒋平平、李有星、王方明、丁小红、杨建清、冯均军及查正蓉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

1、顺昌投资拟长期持有股份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5%。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如果顺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上市后顺昌投资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公司股东君润国际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和第3条中所述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两者中较低的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三)公司股东中祥化纤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25%。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四)公司股东利鸿亚洲和瓯联创投承诺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

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情形除外;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6、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君润国际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股份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份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股份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利鸿亚洲、中祥化纤及瓯联创投承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股份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部分;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沈健、楼灿波、章金富、王艳涛、屈凤祥、丁小红、杨建清、查正蓉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7、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胡敏翔、蒋平平、李有星、王方明、冯均军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股份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违反就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股份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股份公司、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均系自愿作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依法生效;该等承诺的内容合理,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在国内经济增速下降的趋势下,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开拓市场,积极推广新产品,不断革新工艺配方,持续提升产品边际贡献。公司预计2016年一季度盈利能力指标年化后会低于2016年全年的相应指标,该等情况主要是受春节假期的影响,符合行业一般规律且在过去期间一直存在。同比来看,201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没有出现显著下滑趋势,亦没有发生重大异常变动。公司稳步经营、持续发展。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0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15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4月28日

(三)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四)股票代码;6038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3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35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3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JIAAO ENPROTECH STOCK CO., LTD.

注册资本: 5,5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沈健

住 所: 桐乡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增塑剂和热稳定剂(限环氧大豆油、环氧脂肪酸甲酯、已二酸二辛酯、癸二酸二辛酯、偏苯三酸三辛酯、对苯二甲酸二辛酯、二苯甲酸二甘醇酯、环保型复合增塑剂、稳定剂(粉体和液体));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甲酸盐;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研发、植物油脂精炼(限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园区德胜路388号的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或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报批)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型增塑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环氧类、石化类、多功能复合类三大系列为主的环保型增塑剂产品体系,产品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人造革、植绒、塑料薄膜等产业用塑领域。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联系电话:0573-88623001

传真号码:0573-88623119

互联网网址:http://www.jiaaohuanbao.com

电子信箱:wangyantao_1984@163.com

董事会秘书:王艳涛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间接持股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祥化纤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3,275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9.5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顺昌投资注册资本3,275万元,成立于2007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沈健,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

沈健先生通过顺昌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6.72%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健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500万股,按发行1,835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7,335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18,348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35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7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1,579.6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1050010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18,261.73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6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按照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31050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6]31050001号《审阅报告》。公司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6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9,488.22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9,921.25万元,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同比略有降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5.96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81.53万元,同比增长8.67%。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后,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年1-6月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6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嘉澳环保(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乙方)和保荐机构(丙方)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共开立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明新、何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外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董事会审议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4层

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郭明新、何邢

项目协办人:李栋一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附: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利润表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