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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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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17楼第二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朱红志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龙俊先生、杨艳华女士,独立董事洪波先生、陈珠明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子公司清算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1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审议事项均系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瑾、丁天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5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15,745,857.42元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东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东百”)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签发的《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及《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开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7203号

开庭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

第一被申请人:厦门东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

二、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一)仲裁案件事实

2005年1月19日,明发集团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新世界公司向明发集团承租讼争场地用于商场经营。2006年9月4日,明发集团、新世界公司与厦门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世界”)签订《三方协议书》,将《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厦门新世界。2010年11月,公司收购厦门新世界100%股权,并将厦门新世界更名为厦门东百。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经营需要,厦门东百于2015年8月10日终止经营,并向明发集团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

明发集团认为,厦门东百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按照《租赁合同》第24.2条约定,新世界公司应为厦门东百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明发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

1、 裁决厦门东百立即清退其承租范围内的全部租户,腾空所有承租房屋并完整返还明发集团;

2、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租金及利息(其中,2015年6月欠缴租金10万元、2015年7月欠缴租金10万元、2015年8月欠缴租金920,429.49元;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合同约定的相应月租金为标准,计算至厦门东百实际清退全部租户,腾空所有房屋并返还明发集团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租金为1,380,644.23元。上述欠缴租金暂共计为2,501,073.72元。利息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各笔租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为54,481元,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相当于首年租金的违约金13,017,502.7元;

4、 裁决厦门东百向明发集团支付其为实际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72,8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5,745,857.42元;

5、 裁决新世界公司对厦门东百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裁决厦门东百及新世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参与仲裁,鉴于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目前已资不抵债且处于清算状态。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积极运用协商、法律等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H20160188号租赁合同争议案开庭通知》;

(三)《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