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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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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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6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7-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春兰(集团)公司、泰州春兰销售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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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办办理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股东账户卡原件。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
(二) 登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30
登记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本公司证券办
通讯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
联 系 人:徐来林
联系电话:0523-86663663 传 真:0523-86663839
电子信箱:clgfzqb@chunlan.com 邮政编码:225300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期半天。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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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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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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