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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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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合同编号: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电话: 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08 邮编:200122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为落实保本机制,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在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购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21%,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第1、2、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送达地址

甲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各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自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签订的有关本基金的其他保证合同自动失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