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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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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独立董事朱晓玲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杨有陆出席表决。

1.3 公司负责人李远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光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5年7月在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0万吨粘胶纤维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及《承包经营合同》基础上,在报告期内均按照相关约定推进实施。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股东承诺事项情况

(一)承诺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众国资”)

(二)承诺事项

1、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与公司签订《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收购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股权事宜承诺如下:

(1)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作为公司的大股东统众国资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利益,确保公司

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统众国资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统众国资所控股的其他企业也不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与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股权转让完成后,统众国资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目前存在、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统众国资将继续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统众国资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不利用统众国资大股东地位,为其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此承诺长期有效。

2、统众国资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为避免与新农开发产生同业竞争,统众国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统众国资及统众国资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及将来均不从事与新农开发相同的业务,避免与新农开发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统众国资及统众国资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新农开发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统众国资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新农开发;

(3)统众国资未来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将避免与新农开发产生相同或相似,不与新农开发产生同业竞争,以维护新农开发的利益。

此承诺长期有效。

3、2015年7月,统众国资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作出如下承诺:

统众国资计划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6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上述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履行情况

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承诺执行,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及关联交易有失公允的情形。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

(一)承诺事项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在盈利且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红。(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2、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的条件且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并足以支付现金股利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符合前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履行情况

公司2014年度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因此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上述承诺事项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将严格按照承诺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远晨

日期 2016-04-27

公司代码:600359 公司简称:新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