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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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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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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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大幅上升,主要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上升所致。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年初上升,主要系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3.在建工程较年初略有上升,主要系友好饭店部分改造导致增加。
4.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大幅下降,主要系上年计提年终奖金在一季度发放所致。
5.资本公积较年初大幅上升,主要系非公开发行股票溢价所致。
6.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系武林壹号、上虞城市之星以及金色黎明三期部分楼盘交付所致。
7.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收入上升导致成本相应上升所致。
8.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系收入增加导致相应计提税金增加所致。
9.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利息费用化减少所致。
10.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主要系本期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所致。
1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合作开发项目的外部股东财务资助款增加以及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增加等现金流入较大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见附表)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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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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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戚金兴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4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 | 一、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滨江控股公司的股权,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滨江控股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滨江控股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滨江控股股份。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滨江控股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滨江房产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滨江房产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现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若滨江房产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滨江房产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公司承诺不以滨江房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滨江房产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滨江房产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滨江房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滨江房产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本人投资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滨江房产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1、在前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一步承诺如下:1)除严格遵守本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承诺事项外,本公司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目前所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将严格限定为基金管理和财务投资,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2)目前本公司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管理的基金进行了西溪之星、万家名城两个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投资,该两个房地产项目已委托杭州滨江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开发管理。除上述两个房地产项目外,本公司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管理的基金将不再进行房地产项目/业务的投资活动。 2、在前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基础上,公司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进一步承诺如下:1)除严格遵守本人于2007年5月10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承诺事项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目前所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将严格限定为基金管理和财务投资,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 2)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管理的基金进行了西溪之星、万家名城两个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投资,该两个房地产项目已委托杭州滨江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开发管理。除上述两个房地产基金项目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管理的基金将不再进行房地产项目/业务的投资活动。 | 2008年05月29日 | 持续 |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戚金兴先生均严格履行承诺 |
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滨江控股公司的股权,自滨江控股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滨江控股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滨江控股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滨江控股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滨江控股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滨江控股股份。 | 2008年05月29日 | 持续 | 朱慧明先生和莫建华先生均严格履行承诺。 |
股权激励承诺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 是 |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 不适用 |
附表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