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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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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韦海乐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一)主要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2,810,361,315股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及企业合并事项。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注:公司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12月25日签订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和《2015年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由公司作为其非公开发行30亿元公司债券、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2016年1-3月,公司就上述承销业务获得收入1,556.00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无因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事项

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担保事项。

4.重大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3)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5.报告期内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6.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注:上述重要事项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及检索路径为http://www.cninfo.com.cn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注:上表承诺内容涉及公司名称均为简称,简称情况如下表: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无法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月度主要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五、证券投资情况

注: 1.本表证券投资包含公司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也包含非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

2.本表按期末账面价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3.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4.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公司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董事长: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6-22

债券简称:15国海债 债券代码:1122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国海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5国海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6日,凡在2016年5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5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行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44)至2016年5月8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5国海债”《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国海债

3.债券代码:112244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4.78%。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5月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5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29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02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5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9日(因2016年5月8日为星期日,故按相关规定顺延至5月9日)

3.付息日:2016年5月9日(因2016年5月8日为星期日,故按相关规定顺延至5月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5月6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海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附楼4楼

联系人:刘峻、马雨飞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30903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滕强、宁文科

电话:0755-23976359

传真:0755-23970359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话:0755-21899317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6-2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4月27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报告正文于201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关于新设22家非现场交易证券营业部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北京顺义区、北京通州区、浙江温州、浙江金华、浙江宁波、浙江嘉兴、浙江绍兴、浙江湖州、深圳深圳湾、深圳后海、陕西宝鸡、西安明光路、湖南株洲;广西区内浦北县、扶绥县、巴马县、南丹县、南宁柳沙半岛、南宁金阳路、南宁玉兰路、南宁云景路、防城港防城区各设立1家非现场交易证券营业部,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新设上述22家证券营业部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6-24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