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奉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阎瑾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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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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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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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2月转让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科技)全部股权,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2016年一季度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含广通科技数据,期末数不再合并广通科技;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本期仅合并广通科技1月份数据,以上原因导致本期一季度报表期末与期初比较、本期和上期大部分数据同比变化较大。
1. 主要由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影响变动较大的会计科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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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 影响外,还有其他影响因素的会计科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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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的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7723万元,公司正在协助中国有线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公司于2016年2月出售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且上年同期净利润基数较小,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重大变动。
公司名称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军
日期 2016-04-28
证券代码:600764 证券简称:中电广通 公告编号:2016-020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第8项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4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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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建军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一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做的各项决议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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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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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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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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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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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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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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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续签中电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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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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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社会公益捐赠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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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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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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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8、9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鉴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牧龙、任利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973,04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2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下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及第10项议案;第8项议案表决未通过(其中第4项、第8项和第9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8项和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小投资者同意16,428,991股,反对229,100股);
5.《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7.《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8.《关于续签中电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0股,反对16,658,091股);
9.《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16,428,991股,反对229,100股);
10.《关于公司社会公益捐赠的议案》。
其中,就第8项和第9项议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龚牧龙
任利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764 公司简称:中电广通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