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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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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22版)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22版)

2、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1)对 2010年至2014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5年1-3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2)对 2015年1-6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3)对 2015年1-9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二)对母公司报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 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对 2015年3月31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30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对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1)对 2010年至2014年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2)对2015年1-3月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3)对 2015年1-6月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4)对 2015年1-9月母公司利润表的影响

(三)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 2010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对 2011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3、对 2012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4、对 2013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5、对 2014年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6、2015年3月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7、2015年6月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8、2015年9月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从2010年3月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2015年11月对四川信托3%股权收购完成前,对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2015年度财务报告,按公司财务报表内控政策和程序分析、判断和复核对四川信托投资的会计处理时,发现自公司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今,公司均向其历届董事会委派了董事1名并担任副董事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等的相关规定,自初始投资起,公司已对四川信托具有重大影响,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本着客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听取审计委员会意见,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公司决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将2010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公司对四川信托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更正为权益法核算,并对公司2010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9月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经公司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更正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能更为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公司已以此为戒,针对本次前期会计差错形成的原因,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内部信息传递的相关流程。同时也对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程序编制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有了切实而深入的理解,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给投资者和财务报告使用人造成的不便,公司董事会表示歉意。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自公司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今,公司持有四川信托股权比例在19%及以上,且向其历届董事会均委派了董事1名并担任副董事长一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等的相关规定,自初始投资起,公司对四川信托实质上已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未对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属于会计差错。本着客观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在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如实客观地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

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合理和必要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的相关规定,更正及追溯重述过程合法合规,更正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已提请公司管理层核实与此类似的核算和相关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公司管理层已进行了核实。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自公司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今,公司一直为其第三大股东,持有其股权在19%及以上,并向其历届董事会委派了董事1名并担任副董事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等的相关规定,自初始投资起,公司对四川信托已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前期未对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属于会计差错。

我们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是合理和必要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的相关规定,更正及追溯重述过程合法合规,更正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我们已提请公司管理层核实与此类似的核算和相关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公司管理层已进行了核实。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重述,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及对相关原因和影响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经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函〔2016〕3-69号),说明如下:

四川宏达公司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19%的股权,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持有四川信托19.1605%的股权,2015年11月收购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信托3%的股权后,现持有四川信托22.1605%的股权。根据四川宏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发现:自公司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今,公司均向其四川信托历届董事会委派了董事1名并担任副董事长。公司对前期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认为:自初始投资起公司已对四川信托的长期股权投资构成重大影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从2010年3月对四川信托初始投资起至2015年11月对四川信托3%股权收购完成前,对四川信托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未采用权益法核算,属于会计差错

四川宏达公司于2015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调整前期差错:

(一)合并财务报表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2016年度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国成、黄建军、刘军、王延俊、帅巍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4名非关联董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该关联交易预计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前经我们认可,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日常运营的需要,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和类别进行预计时遵照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遵循了公允、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398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成都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28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

主营业务:房屋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4608.58万元,净资产7687.91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2201.61万元,净利润399.78万元(数据经审计)。

2、公司名称:四川宏达龙腾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龚晓东

主营业务:销售:五金交电、矿产品、煤炭、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金属材料、日用杂品、化肥、饲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投资咨询(不含证券、金融、期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54756万元,净资产5098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223610万元,净利润533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3、公司名称: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无锡新区新洲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主营业务:开发生产栅栏、护栏、门及其配件,金属材料的加工(不含限制禁止类),开发生产电子数字图像监控软件及产品(不含限制禁止类);提供自产产品的安装服务(不含资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4823.14万元,净资产1548.48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2886.99万元,净利润 -541.17万元(数据经审计)。

4、公司名称:云南弘迪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良忠

主营业务:矿产资源勘查、科研、开发、销售;探矿权、采矿权经营,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服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经营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9084.16万元,净资产 18836.49万元,2015年营业收入3671.53万元,净利润 45.84万元(数据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成都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艾克赛尔栅栏有限公司、云南弘迪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均系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达集团”)下属企业。公司与宏达集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和《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以上交易对象为公司关联企业,上述日常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近年来公司均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类似交易,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往来,均实行“先货后款”交易模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2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2016年度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不断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提高风险抵抗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竞争需要,根据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计划及国家金融政策,结合公司投融资计划,经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现有授信额度),用于办理中、短期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保函等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战略发展所需资金。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兼总会计师帅巍生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该事项有效期限为1年,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宏达股份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96号)批准,公司于2014年8月对包括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86元人民币,共计募集资金386,0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83,2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证券“)于2014年8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16.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82,784.00万元。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50,000.00万元,其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8月2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3-49号)。

2、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4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82,756.21万元,2014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0.85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82,756.21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0.85万元,其中11.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2015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7.79万元,2015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0.33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82,784.0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1.18万元,其中58.0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3.1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余额为0.0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扣除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为3.13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4年8月27日公司同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报告期内,公司在实际履行中不存在违反“三方监管协议”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等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信息披露,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宏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宏达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达股份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照规定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各方能够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宏达股份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宏达股份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1、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度

编制单位: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