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联席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简称“16恒健债01”)。
(三)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
(四)追加发行选择权:针对本期债券,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决定是否在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20亿元的发行额度。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
(六)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八)认购托管: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或恒健投资:指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指发行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简称“16恒健债”。
本次发行:指本次债券的发行。
本期债券:指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
本期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联席主承销商:指在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的总称。
债权代理人、簿记管理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指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联席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联席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限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利差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基础发行规模:指本期债券发行的最低规模,即承销团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规模。
债券持有人: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监管银行: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的《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政府:指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发改委: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资委: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国际: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粤电集团:指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指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韶关钢铁:指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
湛江钢铁:指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中广核集团:指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中广核股份:指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粤黔电力:指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开发公司:指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粤电力:指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能源:指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
珠三角公司:指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指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管理通知》:指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21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
《简化程序通知》:指国家发改委2008年1月2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近三年:指2012年-2014年。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3039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发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2015〕18号),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注册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粤国资函〔2015〕1040号),批准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2015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发行申报材料的请示》(粤发改法财〔2015〕704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本次债券申请材料。
第二条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肖学
联系人:冯敏红、罗杰文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16楼
联系电话:020-37812067
传真:020-38303867
邮政编码:510060
二、承销团
(一)联席主承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肖霞、陈辞、熊婧、陈诚、姚科拿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程浩、李璐、周杰、张睿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周一红、许进军、权浩庆、余俊琴、侯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二层
联系电话:010-66568061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马堂、左亚伟、李渊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电话:010-63212163
传真:010-66525908
邮政编码:100033
(三)分销商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王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9层
联系电话:010-57609511
传真:010-57601990
邮政编码:100140
2.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杭芊
联系地址:北京市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5层
联系电话:010-664955657
传真:010-66495920
邮政编码:100034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张娜、张馨予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93
传真:010-56839400
邮政编码:100032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卜茂祥、吴思铭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1号新世纪办公中心17楼
联系电话:021-80108502
传真:021-80108515
邮政编码:200120
三、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马堂、左亚伟、李渊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电话:010-63212163
传真:010-66525908
邮政编码:100033
四、托管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88170752、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68870676、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五、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邮政编码:200120
六、债券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伍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七、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1001-1008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洪峰
联系人:陈瑞玲、徐如杰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0-83939698
传真:020-83800977
邮政编码:510050
八、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魏泳、赵珊迪、刘建超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九、发行人律师: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负责人:谈凌
经办律师:高向阳、戴毅
联系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020-87311008
传真:020-87311808
邮政编码:510080
十、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层、3-6层、16-20层
负责人:金林
联系人:张敏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层、3-6层、16-20层
联系电话:020-38686921
传真:020-38988333转1365
邮政编码:510627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6年第一期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简称“16恒健债01”)。
三、基础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
四、追加发行选择权:针对本期债券,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决定是否在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20亿元的发行额度。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
六、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八、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九、认购托管: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二、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6年5月12日。
十三、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6年5月9日。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6年5月10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5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若在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兑付日。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联席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一、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十二、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三、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请参见《2016年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集合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方法说明》中的规定。
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机构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须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并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的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的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联席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1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的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的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6年5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3月1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亿壹仟柒佰万元
注册号:440000000028181
法定代表人:肖学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15楼
邮政编码:510060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及处置,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及咨询,财务顾问;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纸张及纸制品、矿产品(不含钨、锡、锑)、粮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发行人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是由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广东省国有经济融资平台、国有投资发展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和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发行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为广东省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通过整合资源,进行资本运作,推进省属企业资产重组和处置工作,实现存量资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发行人还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国有资本战略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自成立以来,恒健投资受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国资委委托,持有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国资委在粤电集团、韶关钢铁、湛江钢铁、南方电网及中广核集团等企业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4,074,003.71万元,负债总额为8,038,375.8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6,035,627.84万元。2012年至2014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459,358.96万元、5,582,984.06万元和5,088,066.77万元,实现净利润364,244.79万元、697,543.75万元和637,837.78万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2006年3月,根据《关于协助设立广东恒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函》(粤国资函〔2006〕27号),发行人由粤电集团代广东省国资委出资设立,设立时名称为“广东恒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以上出资业经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粤康元验字(2006)第80086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7年6月,根据《关于商请办理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粤国资函〔2007〕295号),发行人由粤电集团移交广东省国资委直属管理,移交后发行人名称变更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人变更为广东省国资委。本次变更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7月,广东省国资委以货币出资4,000万元和深圳华强9%国有股权出资2,700万元,增加出资6,700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1,700万元。本次变更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出资业经广州玮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玮铭(2008)验字第08032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9年1月12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股权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权益划转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批复》(粤府函〔200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其持有的南方电网股权和中广核股权划转给公司持有。
2009年2月,根据《关于同意将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省属股权划转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批复》(粤府函〔2009〕21号),同意将广东省国资委代广东省政府持有的粤电集团76%股权无偿划转给发行人持有。广东省国资委以粤电集团76%股权增加出资1,520,000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金由11,700万元增加至1,531,700万元。本次变更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出资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09)010215-1号验资报告审验。
2014年12月31日,广东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股权入账相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将广东省政府划转给公司持有的南方电网股权进行入账,入账基准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入账价值以基准日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总额对应所持有38.4%的股权份额作为入账基础。由于公司实际未派出董事参与南方电网的日常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对南方电网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以7,626,065.39万元的价值入账。目前相关股权划转工作正在推进。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图8-1发行人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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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股权由广东省国资委持有。公司注册资本1,531,700万元,实收资本1,531,700万元。
四、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决策体系由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组成。董事会处于决策的核心地位;监事会处于监督评价的核心地位;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组织结构
图8-2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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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对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截至2014年年底,发行人拥有二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9家,其中全资子公司13家,控股子公司6家,具体情况如下表8-1所示:
表8-1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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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原名为“佛山顺德恒健医疗产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更名为“广东恒仁医疗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000万元,上述事项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2014年年底,发行人共有87家参股公司,其中主要的参股公司情况如下表8-2所示:
表8-2 发行人主要参股公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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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表8-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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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由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广东省国有经济融资平台、国有投资发展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和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发行人依托省属国资系统丰富的产业资源,不断探索创新国有资本运作方式,坚持产业为本,金融为用,在产融结合中促进产业资本做大做强的经营方针,以产业基金、战略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服务为主要手段,打造资本估值能力、资本融合能力及资本杠杆能力三位一体的核心竞争力。协助省国资委推进省属国资布局结构调整,打造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完整产业链、在国内或行业内居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
一、广东省区域经济情况
广东省区域经济情况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发行人以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业,促进广东省属企业产权改革、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完善新型国有资产预算投资体制,借鉴国内外国有资本投融资的成功经验,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发行人受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国资委委托,持有粤电集团76%的股份,粤电集团以电力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粤电集团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99%以上。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兼顾政策性投资管理业务以及自主性投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
1.电力相关业务
发行人受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国资委委托,持有粤电集团76%的股权。粤电集团以电力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涉及煤电、水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核电等,电力销售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通过调整产业布局,粤电集团形成了以电力为核心、燃料销售和运输业务为延伸的产业链,并向煤矿、航运、港口、天然气接收站、金融业等领域延伸。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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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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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
(下转1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