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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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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66 公司简称:宁波韵升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竺晓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新生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余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预付款项本期末比年初上升193.03%,主要原因:本期增加原材料采购预付款及投资预付款。

(2) 在建工程本期末比年初上升204.83%,主要原因:本期增加包头二期工程、韵升二园和四园工程投入。

(3) 应交税费期末比年初上升914.34%,主要原因:本期增加投资收益产生的税费。

(4) 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加1354.43%,主要原因:本期增加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2016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80%-230%,主要是由于完成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并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将导致收益增加。

公司名称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竺晓东

日期 2016-04-28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16—019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6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股数556,111,9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拟分配股东股利 111,222,385.00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6日

2、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的部分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汇源(香港)有限公司、竺晓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 系 人:王萍

3、咨询电话:0574-87776939

4、传 真:0574-877764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