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季度报告,本行13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郝爱群女士委托董轼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梁高美懿女士委托钟瑞明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行法定代表人王洪章、首席财务官许一鸣、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方秋月声明并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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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合并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注明外,为本行及所属子公司(统称“本集团”)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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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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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净利润和于2016年3月31日的股东权益并无差异。
2.4 于2016年3月31日普通股股东总数及股东持股情况表
2.4.1于2016年3月31日,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470,482户,其中H股股东48,507户,A股股东421,975户。
2.4.2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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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月16日,淡马锡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了权益申报,披露持有本行H股共14,419,443,216股, 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截至2016年3月31日,国家电网、长江电力分别持有本行H股1,611,413,730股和1,015,613,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宝钢集团持有本行H股2,000,000,000股,其中550,00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除去淡马锡、国家电网、长江电力持有的股份以及宝钢集团持有的550,00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其余H股为77,331,722,435股。
2.截至2016年3月31日,国家电网通过所属全资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情况如下: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4,131,000股,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315,282,730 股,鲁能集团有限公司230,000,000股,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12,000,000 股。
3.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5 于2016年3月31日优先股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2.5.1于2016年3月31日,本行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户。
2.5.2本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以下数据来源于2016年3月31日的在册优先股股东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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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由于本次发行为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 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优先股的信息。
§3 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于2016年3月31日,本集团资产总额191,437.9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943.02亿元,增长4.33%;负债总额176,335.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91.61亿元,增长4.31%。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8,278.4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427.07亿元,增长3.27%。其中,境内分行公司类贷款59,295.70亿元,个人贷款36,381.74亿元,票据贴现4,118.26亿元;海外和子公司贷款8,482.77亿元。
客户存款145,822.1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136.80亿元,增长6.68%。其中,本行境内定期存款69,459.14亿元,活期存款72,479.98亿元;海外和子公司存款3,883.01亿元。
本集团积极应对宏观形势变化,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趋势,主动抓机遇、调结构,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动绿色信贷发展,控制产能过剩行业信贷投放,持续优化小企业信贷结构,同时强化风险前瞻性管理,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信贷资产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余额为1,764.2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04.44亿元。不良贷款率1.63%,较上年末上升0.0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51.71%,较上年末上升0.72个百分点。
股东权益总额15,102.2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51.41亿元,增长4.51%。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679.11亿元,其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679.52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16%和1.41%。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4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8.53%。
利息净收入1,078.8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07%。净利差为2.25%,净利息收益率为2.40%,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0.29和0.32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83.7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11%。其中,代理保险、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等实现较快增长,信用卡、电子银行等产品亦表现良好。
业务及管理费为318.9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23亿元。成本收入比较上年同期下降1.46个百分点至20.57%。
所得税费用202.3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0亿元。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2.95%。
资本充足率
本集团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自2014年4月2日开始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其中,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零售信用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计量。依据监管要求,本集团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他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相关资本底线要求。
于2016年3月31日,考虑并行期规则后,本集团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15.55%,一级资本充足率13.6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46%,满足监管要求。与2015年12月31日相比,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0.16、0.33和0.33个百分点,主要是本集团依靠利润实现的资本净额增速高于风险加权资产增速。
杠杆率
于2016年3月31日,本集团依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量的杠杆率为7.27%,满足监管要求。
流动性覆盖率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6年末及2017年末前分别达到80%、90%。
本集团2016年第一季度流动性覆盖率月均值为133.09%,较上季度上升0.18个百分点,主要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以及无抵(质)押批发融资中非业务关系存款减少所致。本集团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主权国家、中央银行担保及发行的风险为零或20%的证券和压力状态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等。
§4重要事项
4.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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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4 年9 月,汇金公司曾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即只要汇金公司继续持有本行任何股份,或根据中国或本行股份上市地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是本行控股股东或是本行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士,汇金公司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及结算、基金托管、银行卡和货币兑换服务等。然而,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从事或参与若干竞争性业务。对此,汇金公司已承诺将会:(1)公允地对待其在商业银行的投资,并不会利用其作为本行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本行而有利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2)为本行的最大利益行使股东权利。
2015 年7月8日,汇金公司发布公告,表明会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截至2016年3月31日,汇金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行为。
除此之外,本行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新承诺事项。
4.4 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发布季度报告
本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 及本行网址(www.ccb.com)。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址(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址(www.ccb.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年4月29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2016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王洪章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3名,梁高美懿董事委托钟瑞明董事出席并代为表决,郝爱群董事委托董轼董事出席并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2016年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本行开展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并完成了《2016年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三、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要求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论证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对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请见本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09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5日,本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根据新的监管要求,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将提交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优化资本结构、适应审慎的资本监管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本行”)近期正在推进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行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行2016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67.38亿元、2281.45亿元和2395.5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49.02亿元、2262.13亿元和2375.24亿元;
3、假设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0亿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5、假设本次优先股在2016年初即已存续(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优先股的实际发行时间),并在2016年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股息率为4.5%(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预期的本次优先股股息率);
6、在预测本行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前总股本2500.11亿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本次测算只考虑本次境内优先股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不考虑2016年应付的已发行境外优先股股息等其他因素。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与前提,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1、情景一:假设本行2016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67.38亿元和2149.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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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景二:假设本行2016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281.45亿元和2262.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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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景三:假设本行2016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95.52亿元和2375.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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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本次优先股在2016年初即已存续的假设和股息率水平仅为示意性测算,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完成时间和股息率为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如果完全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支持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短期内本行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将通过有效配置资本资源,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本行在资本补充后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主营业务,一般情况下在当期就可以产生即期综合收益。假设本行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支持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相应提高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等,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低于本行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对普通股股东而言,动态考虑优先股发行会提高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本行业务持续发展,加快战略转型步伐,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全球经济复苏曲折缓慢,不同区域分化加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落实转型发展规划,全力防控风险,着力深化改革,加快战略转型步伐,密切结合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趋势,研究梳理本行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思路。在此背景下,持续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在坚持内源性积累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优先股等外源性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不断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行业务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战略转型,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需要。目前本行已于2015年12月完成30.5亿美元的境外优先股发行工作,通过在境内发行本次优先股,将进一步提高本行的资本实力,有助于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本行持续优化资本结构,保持股权结构稳定
本行致力于有效平衡资本供求,按照“内部资本积累为主、外部资本补充为辅”的原则,优先通过增加利润留存、保持合理资产增速、优化资产结构、加强精细化管理等手段,并适当运用市场融资手段,确保充足的资本水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但本行资本构成主要为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相对缺乏,资本结构较为单一。一方面,优先股凭借其特殊性质,如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表决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等特征,有利于保持本行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优先股融资成本低于核心一级资本,有利于本行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三)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拓宽本行资本补充渠道,缓解普通股融资压力,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稳定
目前,普通股二级市场较为波动,大量发行普通股将对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构成一定冲击,而优先股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则受到投资者的广泛接受;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实践来看,发行优先股对股市没有产生明显影响。同时,优先股对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摊薄作用有限,通过合理使用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能提高本行资本经营效率,对本行市值和公司价值有促进作用。此外,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兼具股票和债券属性,在银行市净率较低、不宜进行大规模普通股融资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既有利于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也能够满足本行资本补充需求。
(四)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夯实资本基础,持续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自金融危机之后,境内外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持续加大。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执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必须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一级资本充足率9.5%和资本充足率11.5%的最低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普遍面临较大压力。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我行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未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执行更严格的资本要求。一方面,优先股能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优先股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符合政策导向。因此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本行夯实资本实力,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有利于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和资产规模持续稳定发展的资本需求,同时拓宽本行融资渠道。
本行紧密围绕全行转型发展,针对国际化、对公信贷、新兴业务等转型重点,分类分级做好全员培训。按照转型发展对全行员工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突出各类员工培训重点,实现基层一线员工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经营管理人员能力全面提升。此外,本行充分发挥绩效薪酬的激励约束作用。坚持薪酬增长向基层机构、业务一线和直接创造价值的岗位倾斜;加强海外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薪酬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导向,使薪酬与业绩贡献相符。
本行持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和大数据运用能力等多方面支持保障,提升信息科技服务水平,安全运行水平同业领先。信息系统运行稳定,重要系统可用率均为100%。重要系统交易峰值全面上扬,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客户数保持同业领先,系统处理能力、交易成功率、平均响应时间、批处理效率等技术指标稳居同业前列,不断优化现有系统,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本行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通过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专业化服务机构和电子银行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银行服务。对境内营业机构,本行突出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强县富镇等地的区域布局,持续改善和提升网点物理环境和客户体验,推进营业网点综合化建设,创新网点综合化运营模式,提高营业网点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推进单功能营业网点转型、推行综合柜员制,打造“一点营销,联动服务,综合解决”网点综合营销服务体系,方便、快捷为客户办理业务。此外,本行网络金融业务在产品部署和用户拓展上优先发展移动金融,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本行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本行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和包括海外业务及附属公司在内的其他业务。
公司银行业务方面,本行在加强对现有客户维护的同时,注重公司存款产品组合应用和创新,公司存款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公司贷款投放平稳均衡,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外本行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战略性业务,持续推动业务小额化、标准化、集约化转型。个人银行业务方面,本行通过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强化存款吸收能力,同时加强个人贷款的产品创新和流程优化,积极满足民生领域信贷需求,此外,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核心业务指标保持同业领先地位。资金业务方面,本行积极推动金融市场业务转型与发展,不断提升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推进产品创新,夯实客户基础,盈利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稳步提升。本行加快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和创新步伐,不断提升客户体验,品牌形象持续提升。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推进银行从单纯提供信贷资金向组织资金、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转型。
此外,本行海外布局取得积极进展,国际业务快速发展。本行主动融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初步实现对海外主要市场覆盖,服务网络持续扩大。本行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在自贸区、“一带一路”和沿边开放地区设立了专业机构或团队,加强境内外联动服务。综合化经营方面,本行综合化经营框架基本形成,综合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健全。本行在非银行金融领域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建信期货、建银国际、建信养老金子公司;在特定领域和区域,设立了若干提供专业化和差别化服务的银行机构。综合化经营子公司业务发展总体良好,业务规模稳步扩张,资产质量保持良好。
本行业务经营中主要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行切实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控,推进风险偏好重检、监测与传导落实,强化海外机构和子公司风险管理,提高集团风险统一管控水平。本行重视风险偏好的执行、监测和重检。通过落实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加强对风险选择、风险资产配置的政策引导;按季监测、分析和报告风险偏好执行情况;考虑宏观经济“新常态”下风险规律的变化,启动集团风险偏好的重检修订工作;子公司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落实母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政策。
(二)提高本行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行并未针对本次优先股发行作出业绩承诺。为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行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回报,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及其回报摊薄的影响。
1、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杠杆作用,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及其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支持本行可持续发展。
2、加强内部资本积累。通过加快综合化经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推动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等手段提升盈利水平,有效控制成本支出,保持合理的分红派息比例,不断增加利润留存和内部资本积累。
3、完善资本约束与传导机制,优化业务和收入结构。本行将坚持“综合化、多功能、集约化”的战略定位,不断完善资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在规划期内,保持合理的资产增速;进一步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鼓励低资本占用的零售和小微企业等业务发展,适度控制高风险权重表内外资产增长;持续推动收入结构优化,促进低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稳健发展,减少盈利增长对资本高消耗业务的依赖。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深化资本在业务营销、风险定价、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大力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与应用。以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高级方法的持续升级达标,优化资本计量模型和参数,更准确评估和量化风险,继续深化计量成果在风险管理、业务管理和资本管理中的全面应用。完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有效覆盖各类风险。持续强化资本管理相关信息披露,确保满足监管要求。
5、保持连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持续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八、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要求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论证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对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6年4月29日)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郭友监事长主持,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7名,王辛敏监事委托白建军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提名刘进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决议提名刘进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刘进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刘进女士,51岁,自2004年9月起出任监事,自2014年7月起任本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总经理。刘女士2004年11月至2014年7月任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主任。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2001年11月至2003年7月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监事会及中国再保险公司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刘女士是高级经济师,1984年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99年陕西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班毕业,2008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刘进女士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分配暂行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拟定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刘进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会议决议将本项议案提交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李晓玲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决议提名李晓玲女士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李晓玲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李晓玲女士,58岁,自2013年6月起出任监事。李女士2007年6月至2013年6月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出任财政部预算司副巡视员,2001年5月至2006年1月担任财政部预算司助理巡视员。李女士是高级经济师,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李晓玲女士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分配暂行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拟定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李晓玲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会议决议将本项议案提交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白建军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决议提名白建军先生连任本行外部监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白建军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白建军先生,60岁,自2013年6月出任监事。白先生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1987年7月起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白先生是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在日本新泻大学任客座教授,1990年9月至1991年10月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客座研究员。白先生1987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03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白建军先生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分配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拟定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除简历所披露内容之外,白建军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它关系,没有持有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资料,没有且过去亦未曾参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在过去三年中未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未在本集团成员中担任其它职务,没有其它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宜。
会议决议将本项议案提交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39 证券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2016-0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17日14:00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9号,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18 号香港洲际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7日
至2016年6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参阅材料: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3月30日和2016年4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会议,2016年3月30日和2016年4月29日经公司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10、11、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请参见本行另行发布的通知。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工作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 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 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附件2),并于2016年5月28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5. H股股东的会议登记方法请参见本公司另行发出的通知。
6.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17日14:00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13:20至14:00,登记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9号,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 18 号香港洲际酒店。
六、 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21 5533
传真:(8610)6621 8888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附件1: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15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报备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附件1: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16年6月16日14:00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附件2:2015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
注:1. 本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 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请于2016年5月28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王洪章,现提名张龙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王洪章
2016年4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王洪章,现提名钟瑞明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王洪章
2016年4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王洪章,现提名维姆·科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下转170版)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