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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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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5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以上(含5%)股份。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如图所示,华映科技直接持有福建华显100%股权;直接持有华映吴江75%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映吴江25%股权;直接持有华映光电75%股权,通过华映吴江、福建华显间接持有华映光电15%、10%股权。华映科技为华映吴江、华映光电、福建华显的控股股东。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和经营的情形。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同受华映科技控制的关系,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厦华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发行股份的认购,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20.02%降低至发行后的11.27%。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结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继续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厦华电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厦华电子总股本为523,199,665股,本次交易后,厦华电子将新增股本406,504,064股,总股本增至929,703,729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注:假定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发行A股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测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8日,厦华电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须经厦华电子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4,761,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

本次交易完成后,厦华电子总股本增至929,703,729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厦华电子本次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降低至11.27%。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被动减少8.75%,其中华映光电的持股比例减少6.63%、福建华显的持股比例减少1.32%、华映吴江的持股比例减少0.8%。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映光电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2,454,133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厦门鑫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16年4月19日

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2013年11月6日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将所持上市公司41,977,943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上述投票权委托已于2016年3月30日到期。2016年4月15日,华映光电分别向厦门鑫汇、厦华电子发送《告知函》,告知各方自发函之日起华映光电将自行行使厦华电子41,977,943股股份的投票权。投票权收回后,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华显、华映吴江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104,761,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2%。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

2016年4月28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曾途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21楼

一致行动人(一)

名称: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二)

名称: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曾途

1、基本情况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曾途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二)必必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必必德的产权关系如下:

必必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曾途。

(三)凯奇飞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凯奇飞翔的产权关系如下:

凯奇飞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曾途。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权变动是根据数联铭品全体股东与厦华电子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做出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为条件,任何一项内容因未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厦华电子与数联铭品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数联铭品100%股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45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数联铭品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5,878.53万元。本次交易前,评估基准日后,北京万桥向数联铭品增资5,000万元,对应数联铭品增资后的评估值180,878.53万元。根据上述评估情况,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数联铭品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80,000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50%,即90,000.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0%,即90,0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数联铭品各交易对方选择对价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数联铭品100%股权,发行股份价格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的90%,即6.15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则将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厦华电子将持有数联铭品100%股权,数联铭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项目,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鹰潭当代等9名配套融资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15元/股。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000万元,发行数量合计为260,162,601股,具体情况如下: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厦华电子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重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45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数联铭品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5,878.53万元。本次交易前,评估基准日后,北京万桥向数联铭品增资5,000万元,对应数联铭品增资后的评估值180,878.53万元。根据上述评估情况,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数联铭品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80,000.00万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曾途、必必德和凯奇飞翔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曾途持有厦华电子25,425,949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2.73%;一致行动人必必德持有厦华电子17,376,146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1.87%;一致行动人凯奇飞翔持有厦华电子14,505,220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1.56%。曾途及一致行动人必必德、凯奇飞翔合计持有厦华电子57,307,315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6.16%。

四、本次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数联铭品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决策过程

1、2016年4月28日,厦华电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6年4月27日,数联铭品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数联铭品100%的股权转让给厦华电子,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上述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厦华电子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人”)针对因此次重大重组而取得的股份作出了如下承诺:

自必必德、凯奇飞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述股份上市日起满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上述股份上市起满36个月后,且已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必必德、凯奇飞翔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必必德、凯奇飞翔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5%部分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日起满36个月后,目标公司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出具并且必必德、凯奇飞翔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且已在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业绩承诺人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必必德、凯奇飞翔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45%部分解除限售。

曾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目标公司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出具并且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且已在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曾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部分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目标公司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出具并且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且已在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曾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部分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目标公司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出具并且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且已在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曾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0%部分解除限售;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目标公司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出具并且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且已在扣除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必必德、凯奇飞翔、曾途尚未支付的应补偿股份数,曾途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45%部分解除限售。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 途

210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托代表):曾途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托代表):曾途

2016年4月28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曾途、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收购的有关协议:数联铭品全体股东与厦华电子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曾途、周涛、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厦华电子签订的《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

二、备查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3:30.

(二)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3088号三楼302室

联系人:林志钦

联系电话:0592-551027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曾 途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托代表):曾途

2016年4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托代表):曾途

2016年4月28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市南岸商贸路南侧9栋1层15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7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产权关系如下: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曾丁,具体情况如下:

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2015年10月9日,宜宾紫玺宸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P102417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宜宾紫玺宸拟设立的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界定的私募基金,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尚未设立,亦尚未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4、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二)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

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对象和认购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权变动是根据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华电子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做出的。

宜宾紫玺宸拟通过设立“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参与厦华电子本次发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为条件,任何一项内容因未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厦华电子与数联铭品全体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数联铭品100%股权。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45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数联铭品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5,878.53万元。本次交易前,评估基准日后,北京万桥向数联铭品增资5,000万元,对应数联铭品增资后的评估值180,878.53万元。根据上述评估情况,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数联铭品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80,000万元。其中,交易对价的50%,即90,000.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0%,即90,00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数联铭品各交易对方选择对价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数联铭品100%股权,发行股份价格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的90%,即6.15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则将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厦华电子将持有数联铭品100%股权,数联铭品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为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项目,上市公司拟通过向鹰潭当代等9名配套融资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15元/股。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60,000万元,发行数量合计为260,162,601股,具体情况如下: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厦华电子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重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45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数联铭品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5,878.53万元。本次交易前,评估基准日后,北京万桥向数联铭品增资5,000万元,对应数联铭品增资后的评估值180,878.53万元。根据上述评估情况,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数联铭品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80,000.00万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紫玺宸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紫玺宸持有厦华电子48,780,488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5.25%。

四、本次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数联铭品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决策过程

1、2016年4月28日,厦华电子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16年4月27日,数联铭品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数联铭品100%的股权转让给厦华电子,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获得上述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厦华电子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紫玺宸与厦华电子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紫玺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以厦华电子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 曾丁

2016年4月28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华电子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备查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文件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3:30.

(二)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3088号三楼302室

联系人:林志钦

联系电话:0592-551027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曾丁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