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5月3日成立。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5月3日开始至2016年5月3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保本周期募集金额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6年5月4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前言”、 “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违约责任”、“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保证合同》。同时,对托管协议中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财产保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三。投资者可访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 前言

修改内容如下: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修改内容如下: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保本额或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投资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其中,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保证: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保本基金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内容如下: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 基金的备案

修改内容如下: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修改内容如下: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内容如下: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内容如下: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8)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范围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修改内容如下: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十、 基金的保本

修改内容如下: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3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6、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转换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7、转为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8、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9.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十一、 基金保本的保证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5-18楼

法定代表人:胡泽恩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凭00052882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

公司基本情况: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前身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007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深圳担保集团划转至投资控股公司管理,成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2009年1月14日,集团注册资本增资为5亿元人民币。2011年,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亿元人民币。2013年,根据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通过股权置换,完成变更持股股东,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变更后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14年,深圳担保集团注册资本增至18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分别获得鹏元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目前注册资本18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提供担保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169.04亿元人民币,其中融资担保90.15亿元、保证担保78.89亿元,保本基金担保0元。

本基金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过渡期转换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折算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八)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修改的内容如下:

(二)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六)业绩基准

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修改的内容如下: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修改的内容如下: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十八、 违规责任

修改内容如下: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修改内容如下: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8)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范围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附件二:《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合同编号: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 传真:0755-83026677 邮编:518048

担保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胡泽恩

电话:0755-83020841 传真:0755-83023109 邮编:518057

鉴于: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周期或当期保本周期即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过渡期转换费用之和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保本周期内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折算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履行清偿责任通知书》,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清偿责任,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并在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及本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位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三:《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修改的内容如下: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应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删除了原“(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修改内容如下: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托管人无关。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修改内容如下: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不保本。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基金费用

修改内容如下:

(三)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修改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修改内容如下: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