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 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 临2016-051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1 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79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5月 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3 月23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3 月 24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2015 年度分配方案:2015年度公司以总股份 1,093,064,3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884,995.72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1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6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月 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乌海市城建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西水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3-6953126
联系传真:0473-6953126
联系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世景苑西4-21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