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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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的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股)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A股)、中国光大银行(H股)

股票代码:601818(A股)、06818(H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28号

签署日期:2016年5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的原因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中国远洋海运为新设立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的中远集团、中国海运全部国有权益无偿划转至中国远洋海运,导致中国远洋海运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光大银行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根据光大银行于2016年3月3日披露的由中国海运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海运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光大银行的发展等因素,可能继续增持光大银行的股份,但增持规模将不超过光大银行总股本的2%。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除上述计划外,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光大银行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远洋海运通过中国海运、中远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353,365,875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4%。

二、本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远洋海运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远洋海运通过中国海运、中远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353,365,875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4%。

三、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形成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号)文批准。

2、2016年5月3日,中国远洋海运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的产权登记变更申请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

3、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中远集团及中国海运已经取得中国境内反垄断的批准。

四、其他应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立荣

2016年 5 月5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之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许立荣

日期: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