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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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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星期三)—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至2016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总数826,891,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826,854,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095%;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9,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863,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82%;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90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3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曙光、商学琴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三花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