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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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B 公告编号:2016-013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0,182,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本公司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0日,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或“原告”)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沪01民初105号】及传票。同时,普天能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公司为普天能源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一)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

(三)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以及本公司签订《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以下称为“能源管理建设合同”)。

根据《能源管理建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BT项目投资建设方,对被告一的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商业、酒店与展览类建筑、商品住宅冷热能源中心项目工程分期投资建设,被告一应在七年的期限内向原告分期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97,256万元,对项目进行回购,由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担保方,为被告一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3月,因被告一回购款支付出现逾期,原告与被告一以及本公司签订《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关于延期支付账款利息支付的补充协议》。

被告一未能根据上述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能源管理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计划,截至2016年4月20日,被告一应支付的回购款共计为人民币195,694,500.00 元。但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一仅支付了人民币 65,512,500.00 元,尚有人民币130,182,000.00 元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催讨,仍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因欠付回购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及原告因追讨该等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判令被告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本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和了解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7 日

报备文件

(一)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上海普天 沪普天B 公告编号:2016-01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16年5月3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6]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我公司于 2016年5月5 日收到《决定书》。 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1、2014年1月6日,你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天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免除部分逾期利息,并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上述债务重组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2014年8月26日,你公司收到电动汽车充维综合系统项目的政府补助243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针对这些问题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