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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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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等
六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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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2015年吉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5月20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0”,证券简称为“国债1310”,是2013年5月20日发行的5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2元。

二、2015年吉林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713”,证券简称为“吉林1508”,是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25元。

三、2015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715”,证券简称为“吉林15Z2”,是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25元。

四、2015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717”,证券简称为“吉林15Z4”,是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85元。

五、2015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721”,证券简称为“北京1508”,是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15元。

六、2015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725”,证券简称为“北京15Z8”,是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15元。

七、本所从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9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八、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9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5月20日除息交易。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