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公告编号:2016-03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接到公司股东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仑”)函告,宁波金仑自2016年4月18日至5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00万股,均价27.92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5%。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金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584,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25%。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金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1,584,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60%,宁波金仑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事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6日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拓普集团
股票代码:6016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研发园A3幢15楼
股票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5月6日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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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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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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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拓普集团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使用安排,决定本次减持所持有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拓普集团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拓普集团40,584,96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情况
本次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了900万股。
本次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拓普集团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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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拓普集团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未与拓普集团之间发生重大交易行为。
四、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拓普集团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拓普集团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拓普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蒋会昌
签署日期:2016年5月6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二、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蒋会昌
日期:2016年5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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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金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蒋会昌
日期:201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