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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goldstate.com.cn

(5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504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6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8、16、18、19、36、38、39、40、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fsc.com.cn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6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6041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0755-88394689

网址:www.new-rand.cn

(6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2号万通大厦22层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5)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李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6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6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7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7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楼

法宝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76)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7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7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30】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1.00%)=198,019.80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00.00)/1.000=198,219.8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98,219.80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200,000.00+200.00)/1.000=200,2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2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200,2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C类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元。

(2)本基金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的,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易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追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留存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的赎回费相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 60天计算,以此类推;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 73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79份A类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108.79份C类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0%=12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120.00=11,8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88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该赎回开放日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或变更为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起,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时间不超过3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3,538,703,24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1994年12月,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35.38703245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高新投核心业务为: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府资金担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扶持的113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VC、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IPO”完整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没有围墙的科技园”。高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股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受托管理创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350人左右,多为高学历、产业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其中,硕士及博士员工占91%,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66%。目前,高新投已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布局,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天津、湖南、西安设有7家分公司;在重庆、昆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门等地建有25个办事处。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产收益率近五年来保持10%以上并于2014年达到14.7%;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AAA信用评级,具备资本市场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14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保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创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5年9月,高新投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439.89亿元。截至2015年9月,高新投为4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43.69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详见保证合同。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六)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七)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或清偿责任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9、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2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2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A类份额的当期累计净值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操作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16%。若本基金在披露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或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后触发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将按照已公告的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执行,不适用基金合同有关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规定。

2、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对于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九)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十)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1、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2、除上述第1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8)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销售服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4)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机构免收该期间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及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8、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9、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10、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A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与C类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保本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该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金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和价值底线等因素,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健获取投资收益。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财政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安全资产在利率类、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选择。此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兼具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有利于分散投资的利率风险及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保护条款、期权价值、基础股票价值、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票息、高信用风险、流动性差等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独立评估,分析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等指标。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理机制,进行审慎性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市场无效套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行业景气状况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较好、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新保本周期开始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本基金选择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为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变更后的“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和现金类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上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周期: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时点以及行业成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性久以及在行业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辨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公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本基金以经济基本面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财政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分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股指期货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若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不适用于保本条款;

(2)转型后: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转型为“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