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六项议案《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6,45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56,41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8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11%。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6、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反对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1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88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张洪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委 托 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 具 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成都
川大凡迪扬律意见[2016]第001号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在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罗勇律师、张洪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6年4月16日、19日、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和《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16年5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此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投票平台,《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8日15时至2016年5月9日15时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56,4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343%。前述股东为截止 2016年5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前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4%。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由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确认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4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三:《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四:《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五:《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议案六:《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反对56,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未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议案未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表)就前述议案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进行了表决,本所见证律师参与了计票、监票,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