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4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的议案是:《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9日下午2点半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1168号科研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可澄先生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总股本431,021,374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35人,代表股份118,827,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4人,代表股份89,579,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9,247,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报告。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2、《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报告。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及2016年预算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3,441,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弃权5,589,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通过此报告。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3,441,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弃权5,589,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7%。
4、《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预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6、《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报告及其摘要。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7、《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77,923,973股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经投票表决: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未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77,923,973股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经投票表决: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未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77,923,973股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经投票表决: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未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77,923,973股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
经投票表决: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未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9,031,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99,796,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8%;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87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7%;反对15,176,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0%;弃权3,854,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军律师和李星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