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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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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降低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95号文核准募集,于2014年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并自2014年4月9日起将基金名称由原名称“工银瑞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为现名称“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降低A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至0.25%/年,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该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自2016年5月10日起,本基金A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原来的0.5%/年降低为0.25%/年。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次修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及完善表述等,本项修订主要系根据《基金合同》实施以来《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配套规则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工银瑞信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简称的公告》、于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机构投资者增加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而进行的调整,除此之外的修改亦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托管合同中相关条款以及被引用条款的顺序、编号;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全文中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相同条款的,仅在基金合同中列举